郭XX與劉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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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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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民初46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郭XX,男,漢族,住鶴壁市鶴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金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立案,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撤訴、上訴、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劉X甲,男,漢族,戶籍地濮陽市華龍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西工區(qū)-1010室。
代表人:劉俊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浚縣,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郭XX與被告劉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被告劉X甲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當庭減少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費用人民幣1221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7日,原告所有的豫F×××××號車在鶴壁市淇濱區(qū)××省道與××路交叉口與被告劉X甲駕駛的豫J×××××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劉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維修費用為20930元。被告劉X甲駕駛的豫J×××××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維修清單、保險單、行駛證等證據證明?,F(xiàn)原被告之間就賠付數額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告起訴至貴院,望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承保車輛豫J×××××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按照事故責任對原告方車輛損失合理部分進行相應的賠償,訴訟費我公司不再承擔。
被告劉X甲未到庭進行答辯。
根據原告、被告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各項請求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原告提交的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據2、原告車輛行駛證、被告車輛行駛證、被告劉X甲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據3、保單復印件兩份,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鑒定報告意見書一份,以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4、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發(fā)票一組,系原告單方委托維修,本院不予采信,具體計算數額以鑒定意見為準。
被告劉X甲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抗辯權。
依據上述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結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6月17日02時10分,劉X甲駕駛豫J×××××重型半掛牽引車與郭文明駕駛的豫F×××××輕型倉柵式貨車在鶴壁市淇濱區(qū)××省道與××路交叉口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雙方車損,無人受傷。
2019年6月17日,鶴壁市公安局淇濱交管巡防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文明無責任。
經雙方共同選定車損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豫F×××××輕型倉柵式貨車的損失價值為12210元。
事故發(fā)生時豫J×××××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為劉X甲,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郭XX因涉案事故受到損失,應該得到賠償。
一、關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作出如下認定意見:
車輛損失:根據鑒定意見為12210元。
二、關于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本院作出如下認定意見: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劉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文明無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北景钢校ィ省痢痢痢痢林匦桶霋鞝恳囋谀潮kU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故原告郭XX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下,原告的損失共計12210元,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故在該項下,由某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102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綜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21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郭XX各項損失共計12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銀忠
人民陪審員 秦 瀟
人民陪審員 馮俊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