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焦作華星礦冶機械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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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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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民終1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2、3間。
負責人:石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華星礦冶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溫縣。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南海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漢族,住河南省西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河南商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XX,男,漢族,住河南省西華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焦作華星礦冶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焦作華星公司)、趙XX、丁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8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上訴人焦作華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丁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當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本案事故認定書對事故的經(jīng)過和責任劃分,涉及到第三方機動車,雖然丁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韓昌駕駛車輛的交強險投保公司也應(yīng)承擔部分責任,丁XX飲酒駕駛機動車,上訴人僅應(yīng)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商業(yè)險是免責的,焦作華星公司主張的車損不應(yīng)得到支持;2、焦作華星公司主張的停車費、住宿餐飲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該三項費用不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焦作華星公司辯稱,1、本案是三方事故,第三方車輛與焦作華星公司車輛沒有接觸,丁XX方負事故全部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丁XX方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正確。2、丁XX酒后駕駛不屬于免賠事由,該事實在一審法院(2019)豫1622民初1301號民事判決書及二審法院(2019)豫16民終3075號判決書已經(jīng)予以認定。一審法院判上訴人承擔賠付責任于法有據(jù)。3、本案的車輛損失鑒定是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gòu)鑒定的,能夠反映出我方車輛實際損失,停車費、餐飲住宿費、鑒定費屬于合理合法的損失,應(yīng)予賠償。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趙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法公正,要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焦作華星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丁XX、趙XX連帶賠償其車輛損失、評估費、拖車費、停車費共計9288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優(yōu)先賠償,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7日23時許,丁XX酒后駕駛趙XX所有豫P×××××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王杰駕駛焦作華星公司所有的豫H×××××號小型轎車相撞后,又與韓昌駕駛的皖K×××××/皖KXXX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罐式半掛車相撞,造成王杰、王XX受傷、王杰駕駛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西華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丁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杰、王XX、韓昌無責任。豫H×××××號車經(jīng)評估損失價格為84212元。焦作華星公司支出評估費6000元、停車費600元、住宿費118元、餐飲費150元,原告的損失共計91080元。豫P×××××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期限均為自2018年4月15日0時起至2019年4月14日24時止,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丁XX系趙XX雇傭的司機。
一審法院認為,丁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將焦作華星公司的豫H×××××號車撞壞,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yīng)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丁XX是趙XX雇傭的司機,丁海昌在工作期間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yīng)由趙XX承擔。由于豫P×××××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對原告的損失,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其他損失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付。對焦作華星公司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確認如下:焦作華星公司的豫H×××××號車經(jīng)評估損失價格為84212元,原告支出評估費6000元、停車費600元、住宿費118元、餐飲費150元,原告的損失共計91080元。丁XX雖為酒后駕車,因西華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1301號民事判決書、(2019)豫16民終3075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已認定某保險公司在本事故中不具有商業(yè)三者險免賠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損失,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性限額內(nèi)不應(yīng)賠償?shù)囊庖?,不予支持。由于焦作華星公司的損失能夠在保險限額內(nèi)得到足額賠償,故趙XX、丁XX不再另行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焦作華星礦治機械有限公司91080元。二、趙XX、丁XX不再另行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焦作華星礦治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61元,由丁XX負擔。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事實與原審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為:1、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焦作華星公司的車輛損失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2、焦作華星公司所主張的評估費、停車費、餐飲住宿費應(yīng)否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關(guān)于第一個焦點:本案事故雖然為三方事故,但韓昌所駕駛的第三方車輛與焦作華星公司所有的車輛并未發(fā)生相撞,事故認定書也認定丁XX所駕駛的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豫P×××××號重型載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其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生效判決書已認定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事故中不具有商業(yè)三者險免賠的情形,某保險公司稱其不應(yīng)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審中的價格評估報告書,是受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無相反證據(jù)證明該鑒定結(jié)論存在其他瑕疵之處,該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予以采信,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84212元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之處。
關(guān)于第二個焦點: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而本案焦作華星公司所支付的評估費,屬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項費用并未超出涉案車輛的投保限額,因此該項費用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焦作華星公司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交了停車費、住宿費、餐飲費的相關(guān)票據(jù),以此證明其為了處理本案事故而支出的相關(guān)費用,一審判決該三項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及法律規(guī)定,亦無不當之處。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7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凱
審判員 張子亞
審判員 陳翠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昊
書記員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