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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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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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終5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莞市東城街道立新社區(qū)-9棟商鋪149號。
法定代表人:曾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濮陽市華龍區(qū)中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9)豫0922民初50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一審中被上訴人胡XX撤回對王承軍的起訴,本院予以認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被上訴人胡XX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胡XX的停運損失與評估費用;2.上訴費由胡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根據(jù)《機動車交強險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被保險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的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該條款是國家規(guī)定的免除條款,該條款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對被保險人產(chǎn)生效力,且在一審中提交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中已作出加黑加粗提示,請被保險人詳細閱讀,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故上訴人已盡到特別提示,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由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二、關于事故車輛評估費問題,本案胡XX自行委托評估,未通知某保險公司,且自行委托產(chǎn)生的評估報告未予以采信,而且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承擔了第二次的評估費用,第一次產(chǎn)生的費用應由胡XX自行承擔。
胡XX辯稱,1.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車輛停運損失屬于財產(chǎn)損失,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都應對停運損失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損失進行賠付。2.某保險公司陳述的一審提交的保險抄件,并未提供對王承軍盡到逐條解釋的相關證據(jù)。3.某保險公司僅提供加粗的不予賠付條款,不能認為針對該條款對被保險人盡到提示義務。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胡XX車損、施救費、營運損失、評估費等共計57068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5日14時許,胡XX駕駛冀B×××××、冀B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王承軍駕駛的粵S×××××小型客車在大廣××段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濮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交警大隊處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承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XX無責任。王承軍駕駛的粵S×××××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該車發(fā)生施救費用9500元,胡XX單方委托濮陽市忠托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經(jīng)評估車損為55856元,車輛停運損失為18382元,花費評估費3000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共同委托河南博恒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進行第二次評估,經(jīng)評估該車車損為26186元。
另查明,王承軍已向胡XX墊付6000元施救費。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依法獲得賠償。本案事故經(jīng)濮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承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胡XX不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確認,并確定為本案賠償依據(jù)。王承軍應對胡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就胡XX請求的具體賠償項目一審法院分析認定如下:1.關于車輛損失26186元,有河南博恒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評估意見書為證,予以認定。2.關于胡XX要求的車輛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18382元,有濮陽市忠托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停運損失鑒定意見書為證,予以認定。3.關于施救費9500元,是胡XX為減少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且提供了相應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支持。4.關于評估費3000元,胡XX自行委托評估機構(gòu)對其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進行鑒定,評估費用3000元包含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兩項鑒定內(nèi)容,雖胡XX自行委托鑒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高于雙方協(xié)商的鑒定機構(gòu)鑒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但系胡XX因本次事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且有相關票據(jù)為憑,酌定評估費1800元,胡XX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以上共計55868元,由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nèi)承擔2000元,不足部分的53868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47868元(扣除被告王承軍墊付的6000元)。某保險公司辯解稱,停運損失、施救費、評估費屬間接損失,依合同約定不予承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yè)險通用保險條款不足以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就相關免責事項的內(nèi)容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評估費、施救費是為解決對車輛受損方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胡XX共計49868元。案件受理費1226元,減半收取61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該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中事故車輛粵S×××××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險種,某保險公司為該車出具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被保險車輛駕駛員被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人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一審法院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比例進行計算損失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停運損失及評估費的問題。因事故車輛屬于營運車輛,交通事故造成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應被計算在車輛損失之內(nèi)。評估費屬于查明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應被計算在車輛損失之內(nèi)進行賠付。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不應由其承擔停運損失、評估費于法無據(jù),其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姬生強
審判員 董會平
審判員 張志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龍超
書記員邊鵬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