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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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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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24民初208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陰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張X,男,漢族,住平陰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山東云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甲,男,漢族,住平陰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平陰偉業(yè)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負責人:孫X乙。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國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晉中市。
負責人:王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一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與被告孫X甲、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chǎn)保險德州公司)、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chǎn)保險晉中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原告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孫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到庭參加。
后于202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孫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晉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德州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3234元,殘疾賠償金680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6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4日21時20分,被告孫X甲駕駛魯HXXX71自卸低速貨車在龍王線孫莊浮橋路口調(diào)車時,與原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
原告受傷后先后在平陰縣中醫(yī)院和山東省立醫(yī)院住院治療。
該起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孫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7年4月19日,原告就賠償事宜向平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平陰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124民初803號民事判決,后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德州公司提取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01民終3287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各被告履行了相關義務。
但原告右股股頸骨折術后一年多仍不愈合,無奈之下于2018年5月13日原告又到山東省省立醫(yī)院繼續(xù)治療,并于5月17日做了右側人工全髖關節(jié)置換手術。
現(xiàn)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訴求同前。
被告孫X甲辯稱,因本次訴訟而產(chǎn)生的鑒定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本次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另外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一,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
現(xiàn)交強險項下的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已賠付,傷殘項下的限額已賠償97217.9元,還剩余12782.1元。
另外,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2月24日21時20分,被告孫X甲駕駛魯HXXX71自卸低速貨車在龍王線孫莊浮橋路口調(diào)車時,與原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
該起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孫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X無責任。
后因賠償問題,原告曾于2017年4月19日起訴至平陰縣人民法院,經(jīng)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
2017年9月12日,平陰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124民初803號民事判決,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68024元,二次手術費16000元(右股骨頸骨折切開復位內(nèi)固定術+左脛骨平臺骨折切開復位內(nèi)固定術)等。
后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德州公司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01民終3287號民事判決,除訴訟費承擔外其他判項均維持。
判決生效后,各被告履行了相關義務。
原告因右股股頸骨折術后一年多仍不愈合,無奈之下于2018年5月13日原告在山東省省立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9天,并于5月17日做了右側人工全髖關節(jié)置換手術,共花費醫(yī)療費51234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程度等重新進行了鑒定。
2020年1月15日,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大舜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張X2018年5月18日在山東省立醫(yī)院所做的右側人工髖關節(jié)置換與2017年2月24日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右股骨頸骨折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張X右髖行全髖關節(jié)置換術后,構成九級傷殘。
因本次鑒定,原告花費鑒定費2600元。
另查明,被告孫X甲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德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晉中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且不計免賠。
現(xiàn)交強險部分傷殘限額剩余12782.1元。
再查明,原告張X曾以“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9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民申170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張X的再審申請,但認為:原告張X再申期間提交的證據(jù)是原審判決作出后新發(fā)生的事實,可在證據(jù)充分的情況下另行主張。
本院認為,被告孫X甲駕駛魯HXXX71自卸低速貨車在龍王線孫莊浮橋路口調(diào)車時,與原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
該起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孫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X無責任。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原告申請,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作出了大舜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張X2018年5月18日在山東省立醫(yī)院所做的右側人工髖關節(jié)置換與2017年2月24日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右股骨頸骨折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張X右髖行全髖關節(jié)置換術后,構成九級傷殘。
原告據(jù)此再次提起訴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43234元、殘疾賠償金68024元及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500元。
原告因本次訴訟而支出的鑒定費,系因本次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由被告孫X甲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張X12782.1元;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張X99875.9元;三、被告孫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X鑒定費2600元。
如義務人不依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02元,由被告孫X甲負擔174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1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鵬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曉輝
書記員 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