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何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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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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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民終14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安徽安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女,漢族,住安徽省全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孟XX,男,漢族,住江蘇省邳州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XX及原審被告孟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75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數(shù)額為人民幣183,692.22元。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向何XX賠償?shù)尼t(yī)療費數(shù)額包含了非醫(yī)保費用5,515.60元,該部分判決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非醫(yī)保費用應當予以剔除;對于二次手術費13,000元,因本案不是調解結案,13,000元是雙方當事人在一審調解協(xié)商過程中達成的數(shù)額,不能作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的依據(jù),且該筆費用未實際發(fā)生,某保險公司一審的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系一般代理,并非特別授權代理,某保險公司事后亦未書面予以認可二次手術費13,000元,故代理人同意賠償該項費用的意思表示亦屬無效。
被上訴人何XX提交書面答辯狀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非醫(yī)保部分的醫(yī)療費屬于何XX的合理用藥,與其治療有直接聯(lián)系,亦沒有過度治療的情況發(fā)生。交強險條例以及保險合同中相關的免責條款有失公平,對何XX無約束力。二次手術費13,000元,系雙方在庭審調解過程中共同達成的一致意見,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孟XX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何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孟XX、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醫(yī)療費55,060.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0元、營養(yǎng)費4,800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誤工費17,395.98元、護理費7,32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4,000元,上述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及不屬于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80%賠償責任,超出及不屬于保險理賠部分由孟XX承擔80%賠償責任,律師費由孟XX全額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何XX202,207.82元;二、何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孟XX19,00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54元,減半收取計2,327元,由孟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何XX因傷就醫(yī),其無法左右醫(yī)院使用何種醫(yī)療措施與用藥,用藥內容與費用根據(jù)何XX的傷情決定,即使不采用非醫(yī)保用藥也會產生其他替代用藥費用。何XX主張的非醫(yī)保費用系治療所需的必要支出,屬于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且某保險公司無相反證據(jù)證明何XX支出的醫(yī)療費超過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其主張應剔除非醫(yī)保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二次手術費13,000元,本院認為,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遞交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其代理人的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人具有代為承認訴訟請求以及和解、調解的權限。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對于何XX主張的二次手術費15,000元,各方當事人就某保險公司自愿賠償何XX13,000元達成一致,與法不悖,可予準許?,F(xiàn)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二次手術費13,000元,與其在一審中所作承諾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孟XX應向何XX承擔的其他各項賠償費用數(shù)額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建
審判員 潘俊秀
審判員 李偉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徐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