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XX與某保險公司、沈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滬02民終120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原告):齊XX,男,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XX,男,漢族,住江蘇省東臺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山東省臨沂市。
負責人:鄧XX,總經理。
上訴人齊XX因與被上訴人沈XX、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13民初13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齊XX上訴請求:1.維持一審判決;2.增判某保險公司賠償上訴人殘疾賠償金60,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52元、誤工費4,96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1,200元,共計75,060元;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在重新鑒定時少提交了2018年1月4日的核磁共振片子,1月4日的片子是檢查的左膝關節(jié),與1月8日的常規(guī)檢查部位不同。請求二審法院重新鑒定。
沈XX辯稱,由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未應訴答辯。
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齊XX醫(yī)療費34,986.32元、誤工費19,840元(2,480元/月計算8個月)、營養(yǎng)費3,600元(1,200元/每月計算3個月)、護理費6,000元(1,500元/月計算4個月)、交通費1,0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殘疾賠償金60,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費3,000元,上述費用要求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沈XX承擔賠償責任。
鑒于案件爭議明確,且一審判決書已送達雙方當事人,故對于一審判決書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認為”部分,本院不再重復表述。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范圍內賠償齊XX醫(yī)療費36,735.72元、誤工費14,88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護理費3,6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以上共計58,415.72元;二、沈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齊XX1,250.60元;三、齊X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14元,由齊XX負擔846元,沈XX負擔668元。重新鑒定費4,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一審查明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上訴人的左膝傷情是否構成傷殘。上訴人認為其左膝傷情構成傷殘的理由和依據(jù)主要是鑒定機構遺漏了其2018年1月4日所拍攝的左膝核磁共振攝片,故應重新鑒定。對此,本院認為,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第四部分鑒定過程中的閱片所見,2018年1月8日、2月27日、8月13日、8月21日所做X線片、MRI片、CT片均對左膝部位進行了診斷,鑒定機構已將上述攝片作為鑒定閱片依據(jù),從客觀上足以覆蓋上訴人所主張遺漏的攝片。且傷殘鑒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jù),上訴人僅以遺漏事故發(fā)生后對受傷情況的一次攝片檢查就認為其應構成傷殘,缺乏依據(jù)。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過程科學合理,并無任何程序違法之處,其對于本案上訴人傷情作出的鑒定意見應予以采納。上訴人的上訴人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6.50元,由齊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潘喆
審判長 李迎昌
審判員 金 冶
審判員 顧繼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陳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