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與蒲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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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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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16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02-16
原告:楊X,男,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蒲XX,男,漢族,住無極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670313XXXX。
負責人:崔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該公司職員。
原告楊X與被告蒲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蒲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由50000元。2.訴訟費、專遞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5日23時30分許,楊X騎行電動三輪車,沿安新線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南位伯村段家驢肉路段時,與在東側非機動車道內(nèi)頭北尾南停車蒲XX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重型自卸半掛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楊X受傷,雙方車輛損壞及楊X電動三輪車上物品損壞。此事故經(jīng)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蒲XX負次要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駕駛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所訴的合理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依法承擔,其他意見詳見質(zhì)證意見。
被告蒲XX辯稱,事故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沒有為原告墊付費用。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5日23時30分許,楊X騎行電動三輪車,沿安新線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南位伯村段家驢肉路段時,與在東側非機動車道內(nèi)頭北尾南停車蒲XX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重型自卸半掛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楊X受傷,雙方車輛損壞及楊X電動三輪車上物品損壞。此事故經(jīng)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1301811201900002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蒲XX負次要責任。
現(xiàn)原告楊X要求被告賠償?shù)臄?shù)額及證據(jù)如下:1.醫(yī)療費:3279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天X100元/天=1500元;3.誤工費:150天X160元/天=24000元;4.護理費:160元/天X60天=9600元;5.營養(yǎng)費:30元/天X90天=2700元;6.鑒定費:600元;7.車損:4300元;8.車損鑒定費:200元;9.交通費:100元;10.保全費:520元;11.保險費:500元。證據(jù)有: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jù)、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原告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護理人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鑒定費票據(jù);車損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保險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三期鑒定意見書。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我司在交強險1萬元限額內(nèi)承擔,超出部分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蒲XX對原告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誤工費有異議;對車損有異議;對其他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第1301811201900002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要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車損、車損鑒定費提交了相應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原告的三期鑒定結論其要求的誤工費比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每天109元計算150天計16350元為宜;護理費比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60天計6540元為宜;交通費支持100元為宜。原告楊X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3279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3、營養(yǎng)費2700元;4、誤工費16350元;5、護理費6540元;6、車損4300元;7、車損評估費:200元;8、三期鑒定費600元;9、交通費100元。以上共計65081元。被告蒲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楊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蒲XX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楊X32791元+1500元+2700元=36991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楊X16350元+6540元+100元=22990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楊X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楊X10000元+22990元+2000元=34990元。被告蒲XX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楊X(36991元-10000元+4300元-2000元+200元+600元)X30%=9027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損合計34990元。
二、被告蒲XX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三期鑒定費、車損鑒定費合計9027元。
三、駁回原告楊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67元,由被告蒲XX負擔95元,原告楊X自行負擔63元。保全費520元,保險費500元由被告蒲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陶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