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吳永生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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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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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942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9710971XXXX,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19樓。
負責人陳日強。
委托代理人蔣瑩瑩,浙江臨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玲玲,浙江臨碣律師事務所律師(未到庭)。
被告吳永生,男,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原告為與被告吳永生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瑩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永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吳永生賠償損失11814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24日,陳翔宇為其浙DXXXXX號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金額為機動車損失險138045.20元等,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0時起至2019年3月25日24時止。2018年8月15日8時26分許,陳翔宇駕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浙DXXXXX號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杭州市蕭山區(qū)機場城市大道與新寧路口時,與沿新寧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吳永生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浙DXXXXX號汽車損壞、吳永生受傷、電動三輪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永生違反信號燈逆行負事故主要責任,陳翔宇未注意觀察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陳翔宇的車輛經維修,花費修理費19690元。隨后,陳翔宇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8年9月13日,某保險公司向陳翔宇支付理賠款19690元。為此,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車輛損失照片、維修費發(fā)票、“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銀行轉賬憑證等予以佐證。
被告吳永生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未提出答辯。
經審查,本院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陳翔宇駕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與吳永生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永生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永生存在過錯。故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向陳翔宇理賠車損險后,有權向吳永生追償。吳永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某保險公司的起訴事實和訴訟請求抗辯權的放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吳永生支付某保險公司理賠款11814元,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元,減半收取48元,由吳永生負擔。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還案件受理費;吳永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傅成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沈雨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