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某保險公司、龔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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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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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479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王X甲,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1744989XXXX)。住所地:浙江省寧波保稅區(qū)。
主要負責人:許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儲XX,浙江紅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XX,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qū)。
原告王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龔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儲XX、被告龔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龔XX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30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40元/天X27天)、營養(yǎng)費3600元(40元/天X90天)、護理費11349元(194元/天X27天+97元/天X63天)、誤工費30066元(5011元/月X6個月)、鑒定費7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53100.6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19時左右,被告龔XX駕駛浙BXXXXX號小型轎車沿環(huán)城北路由東往西行駛至怡東街附近處時,車輛與由北往南在人行橫道線上橫過道路的原告和黃連妹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和黃連妹受傷。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隊認定,被告龔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和黃連妹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被送至寧波大學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右跟、距、骰骨骨折,多發(fā)軟組織損傷。經(jīng)治療,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出院。2019年7月15日,原告委托寧波崇新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評估,該所于7月18日出具鑒定意見:建議王X甲傷后的護理期限為3個月,營養(yǎng)期限為3個月。8月13日,寧波崇新司法鑒定所出具補充鑒定意見:建議王X甲傷后的誤工期限為6個月。原告認為,被告龔XX作為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承保人,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率)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的答辯意見如下:1.醫(yī)療費,數(shù)額按照票據(jù)金額確定,其中超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的費用409.81元屬保險責任免除范圍,應由被告龔XX賠償;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同意按30元/天計算;3.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同意按30元/天計算;4.護理費,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同意住院期間按100元/天計算,非住院期間按50元/天計算;5.誤工費,原告主張按月5011元計算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jù),同意按寧波市農(nóng)村居民2018年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6.交通費,認可300元;7.鑒定費,系間接損失,不屬保險責任范圍,應由被告龔XX賠償。
龔XX辯稱,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且原告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未超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除與原告起訴主張的事實一致外,另認定如下事實:浙B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甬(公)交[江北]認字2018第[3302052018D033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寧波大學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出院記錄、浙江省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寧波崇新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寧波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保單等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因此對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承保浙BXXXXX號車輛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浙BXXXXX號車輛商業(yè)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龔XX賠償。某保險公司抗辯主張醫(yī)療費中超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的費用部分、鑒定費不予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賠償范圍,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費票據(jù)認定5295.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1080元(40元/天X27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3.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3600元(40元/天X90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4.護理費,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護理費支出的憑據(jù),故住院期間護理費按照本市醫(yī)院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非住院期間護理費根據(jù)護理級別參照2018年當?shù)厝鐣挝辉趰徛毠つ昶骄べY確定,本院予以認定9900元(180元/天X27天+80元/天X63天);5.誤工費,原告主張按月5011元標準計算誤工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本院根據(jù)其暫住證登記的“生產(chǎn)制造加工”職業(yè)信息參照浙江省制造業(yè)(私營)就業(yè)人員2018年平均工資50886元計算,予以認定25443元(50886元÷12個月X6個月);6.交通費,原告雖未提供相關支出憑據(jù),但門診治療期間支出交通費系客觀事實,本院結(jié)合原告?zhèn)?、門診次數(shù)、路程等因素,酌情認定700元;7.鑒定費,系明確傷情的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認定700元。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29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護理費9900元、誤工費25443元、交通費7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46718.6元。鑒于原告的損失已得到賠償,故被告龔XX無需再行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甲46718.6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
二、駁回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64元,由王X甲負擔6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馬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