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侯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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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91民初160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白XX,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XX,男,漢族,無職業(yè),住肇源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侯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白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侯XX賠償保險理賠款3165元;2、案件受理費由侯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18日,在大慶市開發(fā)區(qū)緯二路川竹火鍋門前,被保險人張博然駕駛黑E×××××號牌車與被告侯XX駕駛的黑E×××××號牌車相撞。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博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侯XX承擔次要責任。侯XX駕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在事故發(fā)生時已過期。因侯XX一直未支付張博然車輛損失費,張博然就車輛損失向人保財險提出索賠請求,并同意配合人保財險向侯XX追償,所以人保財險于2017年10月14日向被保險人張博然賠付5884元。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現(xiàn)向被告侯XX進行追償,本次事故共造成被保險人張博然車輛損失5884元,人保財險向被保險人賠付5884元理賠款,侯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其應賠償(5884-2000)*30%+2000=3165元,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侯X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某保險公司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欲證明2017年9月18日,在大慶市開發(fā)區(qū)緯二路川竹火鍋門前,被保險人張博然駕駛黑E×××××號牌車由東向南行駛時,與被告侯XX由西向東行駛的黑E×××××號牌車相撞。大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保險人張博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侯XX承擔次要責任。
2、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欲證明被保險人張博然駕駛黑E×××××號牌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117956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3、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欲證明,被保險人張博然就侯XX給其車輛造成的損失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張博然簽訂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被保險人張博然同意配合某保險公司向侯XX追償。
4、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欲證明在此次事故中,黑E×××××的小型客車在此次事故中受損,經(jīng)核定需要修理的項目以及預計產生修理費用總計5884.4元。
5、事故現(xiàn)場及拆解維修照片(共14張),欲證明黑E×××××的小型客車的車體及內部零件在此次事故中具體受損位置,及維修必要性。
6、汽車維修廠的服務工單及發(fā)票,欲證明大慶潤達新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此次維修的具體項目、數(shù)量,因此產生的維修數(shù)額為5884元。
7、賠款收據(jù),欲證明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在大慶農村商業(yè)銀行所開賬戶分別轉賬3241.14元及2642.86元,合計5884元。
侯XX未出庭質證,視為放棄此項權利,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侯XX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在大慶市開發(fā)區(qū)緯二路川竹火鍋門前,被保險人張博然駕駛黑E×××××號牌車與被告侯XX駕駛的黑E×××××號牌車相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博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侯XX承擔次要責任,本次事故共造成被保險人張博然車輛損失5884元。因侯XX一直未支付張博然車輛損失費,張博然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并同意配合向侯XX追償,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向被保險人張博然賠付5884元。
另查明,張博然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侯XX駕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在事故發(fā)生時已過期。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已就被保險人張博然的財產損失5884元履行了賠償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人保大慶公司取得了對被告侯XX的代位求償權,故人保大慶公司有權就張博然的事故損失向侯XX主張權利。關于具體的責任承擔問題,首先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侯XX駕駛的汽車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交強險責任范圍以內的相關損失應由侯XX負擔,侯XX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向某保險公司賠償2000元;其次,對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外的部分,某保險公司主張侯XX應承擔30%的責任,因侯XX負事故發(fā)生的次要責任,故本院對此項主張予以支持,侯XX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外還應向人保公司大慶公司賠償1165元[(5884元-2000元)×30%]。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侯XX賠償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3165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侯XX負擔。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
審判長 劉鐵軍
人民陪審員蔡囡囡
人民陪審員 生 子 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 金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