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解XX等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0282民初1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
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4207263416,王書文之父。
原告:張XX,女,漢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4506153428,王書文之母。
原告:解XX,女,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6703183641,王書文之妻。
原告:王X乙,女,漢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2199112063429,王書文之女。
原告:王X丙,男,漢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2199909113411,王書文之子。
上述五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山東元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周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2198303260519。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青島市即墨區(qū)泰山一路35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8296540XXXXR。
負責人: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森揚律師事務所律
師。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6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34392元(5732元×6個月)、死亡賠償金1016340元(50817元×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7340元[其父82225元(32890元×5年÷2人)+其母115115元(32890元×7年÷2人)]、受害人近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573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1255802元,其中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0000元,余款1145802元,按30%計算為34374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及被告周X賠償。
事實和
理由
2018年12月28日20時10分許,王書文駕駛魯BXXX0J號小型面包車沿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52KM處時,自車與路中央水泥隔離墩相撞,致小型面包車側翻王書文從車內甩出,適遇被告周X駕駛魯BXXX6H號轎車沿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魯BXXX6H號轎車又碰撞碾壓王書文身體,造成車輛受損及王書文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周X辯稱,我系肇事車輛車,認可發(fā)生交通事故這一事實,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fā)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交強險、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不應我公司承擔。
認
定
的
事
實
2018年12月28日20時10分許,王書文駕駛魯BXXX0J號小型面包車沿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52KM處時,自車與路中央水泥隔離墩相撞,致小型面包車側翻王書文從車內甩出,適遇被告周X駕駛魯BXXX6H號轎車沿20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魯BXXX6H號轎車又碰撞碾壓王書文身體,造成車輛受損及王書文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處理認定,王書文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周X負事故次要責任。
死者王書文,男,王書文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2月25日在青島瑞方達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月均工資為4850元;自2018年3月1日至去世前在青島輝起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月均工資為4495.37元。王書文姊妹3人,其中的王書卓于2019年3月18日因病去世,其父王X甲,其母張XX,女,
魯BXXX6H號轎車車主為被告周X,發(fā)生該事故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入交強險、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庭審過程中,本庭對王書文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2月25日在青島瑞方達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4800元這一事實電話調查了青島瑞方達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思潮,結果屬實,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工資,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五原告對其交通費之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裁
判
理
由
五原告所訴喪葬費34392元(5732元×6個月)、死亡賠償金1016340元(50817元×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7340元[其父82225元(32890元×5年÷2人)+其母115115元(32890元×7年÷2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所訴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計入死亡賠償金;所訴的受害人近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過高,本院核定為1996.68元(95.08元×3人×7天);所訴的交通費過高,本院核定為700元。綜上,本院確認五原告的死亡賠償金(1016340元+197340元)、喪葬費、受害人近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250768.68元,超出交強險中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0000元,超出限額的1140768.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342230.60元(1140768.68元×30%)。被告周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五原告各種經濟損失452230.60元(交強險11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342230.6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解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6217994520018849140賬戶)。
二、駁回五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8106元,減半收取4053元,由五原告負擔1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040元(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解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6217994520018849140賬戶)。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
判決時間
審判員趙建設
二0二0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馬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