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深圳市鑫鴻暢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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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7民初2229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01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世紀大道1589號長泰國際金融大廈5樓502單元、3樓301B單元和301C單元。
負責人:邵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XX,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鑫鴻暢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閔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上海申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深圳市鑫鴻暢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鴻物流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鑫鴻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鑫鴻物流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179,002.35元(幣種為人民幣,以下同)。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0日,鑫鴻物流公司承運49箱服裝及配件(貨物托運單號:194488),從廣東省深圳市運至上海市普陀區(qū)固川路XXX號,收貨人為案外人上海潤錦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錦公司)及案外人上海潤欣時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欣公司)。前述貨物在鑫鴻物流公司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短少。2018年1月24日,潤錦公司、潤欣公司、鑫鴻物流公司、案外人上海德理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在運輸目的地(上海市普陀區(qū)固川路XXX號)倉庫對前述貨物進行了聯(lián)合查勘及清點。經(jīng)現(xiàn)場查勘、清點,共計15箱服裝在運輸途中發(fā)生短少,其中5箱CalvinKlein服裝的貨主系潤錦公司,10箱LiuJo服裝的貨主系潤欣公司。前述5箱CalvinKlein服裝的零售價共計701,970元,已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故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6月依據(jù)保險合同對潤錦公司的前述損失進行了賠付,賠付金額為179,002.35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某保險公司自向潤錦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已依法取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quán)。鑫鴻物流公司作為本案所涉貨物的承運人,應(yīng)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與鑫鴻物流公司協(xié)商不成,故某保險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鑫鴻物流公司承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因為鑫鴻物流公司自身也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物流責任保險,鑫鴻物流公司希望本案一并解決,由鑫鴻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故鑫鴻物流公司在審理中申請追加案外人眾某在線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鑫鴻物流公司承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關(guān)于鑫鴻物流公司要求追加案外人眾某在線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不予同意,且該案外人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故本院對鑫鴻物流公司追加案外人為被告并要求該案外人承擔責任的申請不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深圳市鑫鴻暢通物流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179,002.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0元,減半收取計1,94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鴻暢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何 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 董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