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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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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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27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梁XX,男,漢族,現住衡水市棗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衡水市桃城區(qū)正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負責人:高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1000元、車損47046元、公估費3000元,共計5104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梁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冀T×××××號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117956.8元,并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2019年8月16日16時,梁佳男駕駛原告的冀T×××××號車,行駛到棗××境內××線××創(chuàng)業(yè)園區(qū)門口轉彎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托底撞進路邊花池,造成車輛前部、底部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棗強縣興泰汽車救援服務中心對冀T×××××號車進行施救,原告方支付施救費1000元。原告申請對冀T×××××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抽取,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方的申請項目進行評估。經評估,冀T×××××號車估損金額為47046元,原告方支付公估費3000元。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提交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梁XX在被告處為冀T×××××號車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庭審時申請庭下核實事故發(fā)生的客觀性,但未向本院提交具體核實情況,應當認定被告方認可本案所涉單方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客觀性。原告的車輛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產生的損失經本院依法委托的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應以該評估結論為據,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冀T×××××號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梁XX車輛損失47046元。原告支付的公估費3000元,系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告已實際支出且有正式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支付施救費1000元,系原告采取搶救、防護措施時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原告已實際支付且開具河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梁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1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53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帶上訴狀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用后將繳費憑證交至本院,逾期不繳納也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扈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真
書記員張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