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與陳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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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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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1民初1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于X,男,漢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陳X,男,漢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蓉國府大廈16樓。
負責人:李X,系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系公司員工。
原告于X與被告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于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X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住院醫(yī)療費10674.75元、復查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營養(yǎng)費3210元、護理費(住院期間1360元,出院后護理7200元)、誤工費37450元、交通費500元、摩托車維修費500元。二、以上金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份由被告陳X賠償。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陳X駕駛川AXXXXX小型客車行駛至都江堰市時,與于X所駕渝DXXXXX二輪摩托車碰撞,致于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陳X負全部責任。于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被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陳X未到庭應訴,其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對陳X已支付的住院費、門診費、伙食費共計5338.75元要求在本案中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川AXXXXX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商業(yè)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二、醫(yī)療費無異議,應扣除自費部分,復查費認可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30元計算16天,營養(yǎng)費認可每天20元,計算16天,住院護理費認可每天90元,計算16天,院外護理費認可每天70元計算30天,誤工費不認可,交通費認可300元,財產(chǎn)損失認可5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19年9月23日,陳X駕駛川AXXXXX小型客車行駛至都江堰市時,與于X所駕渝DXXXXX二輪摩托車碰撞,致于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陳X負全部責任。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9日,于X在都江堰市中醫(yī)院住院16天,產(chǎn)生住院醫(yī)療費和門診費共計11138.75元(其中陳X支付5138.75元)。都江堰市中醫(yī)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書診斷:“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等”。出院醫(yī)囑:傷后加強營養(yǎng)及陪護,出院后休息3月,出院后半月、1月、2月復查胸部CT。于X系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住吧旅館業(yè)務。
二、川AXXXXX小型客車所有人陳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商業(yè)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于X的醫(yī)療費自費未能協(xié)商一致,本院確認按10%的比例扣除。
上列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及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證明書、門診票據(jù)、營業(yè)執(zhí)照、機動車輛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案件當事人當庭陳述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如何確認。
針對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敝?guī)定。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并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的損失確認如下:一、(一)住院醫(yī)療費和門診費共計11138.75,有醫(yī)療票據(jù),本院予以確認,納入保險的范疇為11138.75元X(1-10%)=10024.88元,自費由陳X承擔1113.87元(11138.75元X10%)。(二)復查費。原告未提交證據(jù),某保險公司認可1000元,本院予以確認。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人身損賠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敝?guī)定,原告住院1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X16天=640元,本院予以確認。三、營養(yǎng)費。對住院營養(yǎng)費標準確認為每天20元計算16天,出院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該項確認為20元X16天=320元。四、交通費。根據(jù)人身損賠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敝?guī)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就醫(yī)必然產(chǎn)生交通費,雖其未提供交通費的相應依據(jù),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300元。五、護理費。院內(nèi)護理費確認為1440元(90元X16天),院外護理費確認為2100元(70元X30天)。六、誤工費。根據(jù)人身損賠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之規(guī)定。本院對誤工天數(shù)確認為醫(yī)囑休息加住院天數(shù)共計106天,對誤工標準,原告系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旅館業(yè),庭審中未提供誤工損失情況證明,本院參照2018年度四川省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住宿和餐飲業(yè)為39112元,誤工費確認為11359元(39112元÷365天X106天)。七、摩托車損失50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一至七項損失共計27683.88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陳X在本案中應承擔醫(yī)療費自費部分為1113.87元,陳X本案共墊付5338.75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于X23459元,支付陳X墊付款4224.88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于X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損失人民幣23459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被告陳X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墊付款人民幣4224.88元;
三、駁回原告于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已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676元,由被告陳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 敬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武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