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薊州中燃宏凱能源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津01民終7709號 生命權、健XX、身體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薊州中燃宏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薊州區(qū)-1室。
法定代表人:史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女,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qū)-10、17-28層、B座1-4、15-19層。
主要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天津理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穆XX,女,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薊州區(qū)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遼陽市太子河區(qū)。
法定代表人:呂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天津市薊州區(qū)中燃宏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燃宏凱)因與上訴人、被上訴人中晨宏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晨宏遠)、穆XX健XX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91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燃宏凱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6546元賠償責任,兩審訴訟費用均由二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原審法院認為,中燃宏凱在康茂莊村為村民進行替代煤改造,工程,內容包括為村民安裝壁掛爐,并將壁掛爐與村民家中原暖氣系統(tǒng)給回水對接,實現壁掛爐和燃煤爐的兩用互不影響。工程完工后,村委會通知村民點火試燒,因無人指使使用方法,致使穆XX母親點火時壁掛爐與燃煤爐對接系統(tǒng)的閥門未正確開啟,燃煤爐壓力上升,進而引發(fā)爆炸,造成穆XX受傷,中燃宏凱作為工程的發(fā)包方與責任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定中燃宏凱承擔賠償責任錯誤。2018年7月30日,中燃宏凱簽訂農村氣代煤、壁掛爐水暖安裝工程協議約定中燃宏凱作為發(fā)包人,委托中晨宏遠作為施工承包方,在薊州區(qū)為中燃宏凱所安裝壁掛爐的用戶提供水暖鏈接。中燃宏凱作為發(fā)包人并不參與壁掛爐工程的安裝、施工、建設,而且涉案事故發(fā)生為燃煤爐子爆炸,并不是所安裝的壁掛爐爆炸。中燃宏凱對于燃煤爐爆炸的事故原因并不知情,穆XX也無法提供燃煤爐爆炸的事故,也沒有地第三方機構參與調查事故發(fā)生原因分析,并出具相關報告,中燃宏凱不應承擔該不明原因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在未充分調查核實事故發(fā)生原因的情況下,就認定中燃宏凱承擔責任的事實,存在嚴重的基本事實認定錯誤。2.原審法院認定的中燃宏凱承擔賠償責任存在錯誤。原審法院認為,中燃宏凱于2018年10月8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中燃宏凱,被保險營業(yè)地址為天津市,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20日零時起至2019年10月23日24時止,保障范圍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截止的區(qū)域范圍內,因經營業(yè)務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為2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800萬元,每人每次。人身傷亡層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100萬元,免賠額為5000元或損失金額的3%,兩者以高者為準。中燃宏凱與被上訴某保險公司是通過郵寄的方式簽署的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也未曾向中燃宏凱提示過任何關于保險免賠事宜,也未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為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時至今日也未曾向投保人中燃宏凱提示過任何關于保險免賠事宜,也未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因此關于免賠額為5000元或損失金額的3%,兩者以高者為準的保密保險免賠事宜,對投保人中燃宏凱不產生法律效力。我公司不承擔6546元賠償責任。3.在事故發(fā)生后中燃宏凱及施工隊已經墊付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核減。上訴人中燃宏凱以及施工隊在爆炸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墊付了部分費用,其中中燃宏凱墊付了2萬元醫(yī)藥費,施工隊墊付了1.8萬元醫(yī)藥費,并且墊付的費用均由毛康莊委員會予以蓋章證明因此該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核減。
穆XX辯稱,中燃宏凱應當承擔責任,但可以將墊付的2萬元費用在本案責任內予以抵扣。事實和理由: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公眾責任保險。那么從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對象表現形式、適用范圍和賠償責任這些公眾責任保險所規(guī)定的內容上看,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原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并沒有錯誤。上訴人中燃宏凱作為涉案工程的主要承包人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而且在整個的施工過程中有許多地方都沒有按照施工的標準進行施工,導致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所以原審人民法院判決中燃宏凱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正確的,由于訴訟前中燃宏凱已經墊付了2萬元,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某保險公司辯稱,關于中燃宏凱在本案中的責任,請依法認定并作出判決。如中燃宏凱不承擔責任,我方也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晨宏遠辯稱,原審法院對我方不承擔責任的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我方不承擔責任的判決事項。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予以改判。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施工方在本案中的,應負有相應的責任。我公司與中燃宏凱為保險合同關系,不應當直接賠付穆XX。一審中并沒有判決施工方承擔承擔責任明顯不妥。我公司與中燃宏凱屬于保險合同關系,本案一審的案由為健XX糾紛,我公司就是穆XX的相關損失,不應當直接進行賠付。
穆XX辯稱,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事實和理由: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公眾責任保險。那么從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對象表現形式、適用范圍和賠償責任這些公眾責任保險所規(guī)定的內容上看,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原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并沒有錯誤。
中晨宏遠辯稱,原審法院對我方不承擔責任的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我方不承擔責任的判決事項。
中燃宏凱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5條規(guī)定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第3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代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賠償保險金。所以向投保人向第三者賠償并不是保險公司賠償的前提。
穆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8179.42元,傷殘金285412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誤工費20384元、護理費7406.4元、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4000元、鑒定費2900元、醫(yī)療器械費450元、復印費74元、被撫養(yǎng)費人生活補助費44217元,合計422622.8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30日,中燃宏凱與中晨宏遠簽訂《農村氣代煤壁掛爐水暖安裝工程協議》,約定中燃宏凱作為發(fā)包人,委托中晨宏遠作為施工承包方在薊州區(qū)域內為中燃宏凱所安裝壁掛爐的用戶提供水暖連接,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根據中燃宏凱提供的用戶信息表,對壁掛爐已安裝完畢的用戶予以確認;2.對已確認的用戶,安裝壁掛爐與用戶家中原暖氣系統(tǒng)給回水對接,壁掛爐的供水與用戶自來水對接,燃煤爐供水回水及未完全閉合處(燃煤爐補水箱及其他與大氣相通處)加閥門,實現壁掛爐和燃煤爐的兩用互不影響。協議簽訂后,中晨宏遠按約施工。工程竣工后,天津市薊州區(qū)禮明莊鎮(zhèn)康毛莊村委會于2018年11月8日發(fā)出通知,要求本村有燃氣爐與燃煤爐連接的村民將爐子生火試燒。2018年11月17日,穆XX的母親將與燃氣連接的燃煤爐點燃。上午10時30分許,穆XX到燃煤爐前提燃煤爐盤上開水壺時,燃煤爐突然爆炸,將穆XX炸傷。中晨宏遠公司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立即將穆XX送到薊州區(qū)人民醫(yī)院治療,后由于傷情嚴重轉往天津醫(yī)院住院治療。經醫(yī)院診斷,穆XX傷情為:骨盆骨折、髖部開放性損傷、背部挫傷、骶骨骨折等。穆XX住院治療16天后于2018年12月3日出院,并分別于2019年3月12日、4月5日、4月10日復查,先后支出醫(yī)藥費用47852.95元、救護車費用3400元。穆XX另花費400元購買防褥瘡氣床墊一床、花費50元購買拐杖一副。后穆XX就其傷情向天津市天盾法醫(yī)司法鑒定所申請鑒定,天津市天盾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4月8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穆XX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130天、護理期評定為60天、營養(yǎng)期評定為60天。穆XX支出鑒定費2900元。后雙方當事人就損失賠償問題不能協商一致,故而成訟。另查明,中燃宏凱于2018年10月8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中燃宏凱,被保險營業(yè)地址為天津市;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24日零時起至2019年10月23日二十四時止;保障范圍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區(qū)域范圍內因經營業(yè)務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為20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800萬元、每人每次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100萬元;免賠額為5000元或損失金額的3%,兩者以高者為準。再查明,穆XX為城鎮(zhèn)居民,其與丈夫李偉于2015年2月14日生有一女李某。穆XX的父親和母親均為農業(yè)戶口,父親穆祥生于1956年8月14日,母親焦秀平生于1958年7月20日,二人除穆XX外還生有長子穆海生、次女穆海燕。
一審法院認為,中燃宏凱在康毛莊村為村民進行氣代煤改造,工程內容包括為村民安裝燃氣壁掛爐,并將壁掛爐與村民家中原暖氣系統(tǒng)給回水對接,實現壁掛爐和燃煤爐的兩用互不影響。工程完工后,村委會通知村民點火試燒,因無人指導使用方法,致使穆XX母親點火時,壁掛爐與燃煤爐對接系統(tǒng)的閥門未正確開啟,燃煤爐壓力上升進而引發(fā)爆炸,造成穆XX受傷。中燃宏凱作為工程的發(fā)包方與責任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燃宏凱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且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中燃宏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負有代賠的義務。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免賠額,免賠部分應由中燃宏凱自行承擔。關于穆XX的損失數額,一審法院在其訴訟請求范圍內依據其提供的證據及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核實,確定為:醫(yī)藥費47852.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100元/天×16天)、護理費7406.4元(123.44元/天×60天)、營養(yǎng)費3000元(50元/天×60天)、誤工費16047.2元(123.44元/天×130天)、殘疾賠償金85952元(42976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50000元×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4217元、鑒定費2900元、醫(yī)療器械費450元、病歷復印費74元。穆XX主張就醫(yī)交通費4000元,根據原告?zhèn)榧熬歪t(yī)情況,一審法院酌定為3700元(含救護車費3400元)。以上穆XX損失合計218199.55元。其中,免賠額6546元(218199.55元×3%)由中燃宏凱承擔,剩余211653.5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穆XX的其他訴訟請求,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穆XX損失211653.5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匯入穆XX的招商銀行賬戶:62×××08);二、天津市薊州中燃宏凱能源有限公司賠償穆XX損失654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匯入穆XX的上述招商銀行賬戶);三、駁回穆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14元,減半收取計1207元,由穆XX負擔511元,天津市薊州中燃宏凱能源有限公司負擔696元(匯入穆XX的上述招商銀行賬戶)。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中燃宏凱主張其在一審前已經墊付給穆XX2萬元。穆XX認可上述事實,并同意在本案中將一審判決第二項中的6546元與墊付款中相應數額予以抵扣。
本院認為,中燃宏凱在康毛莊村為村民進行氣代煤改造,工程內容包括為村民安裝燃氣壁掛爐,并將壁掛爐與村民家中原暖氣系統(tǒng)給回水對接,實現壁掛爐和燃煤爐的兩用互不影響。工程完工后,村委會通知村民點火試燒,因無人指導使用方法,致使穆XX母親點火時,壁掛爐與燃煤爐對接系統(tǒng)的閥門未正確開啟,燃煤爐壓力上升進而引發(fā)爆炸,造成穆XX受傷。中燃宏凱作為工程的發(fā)包方與責任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燃宏凱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且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中燃宏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負有代賠的義務。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免賠額,免賠部分應由中燃宏凱自行承擔。關于穆XX的損失數額,一審法院在其訴訟請求范圍內依據其提供的證據及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核實,確定為218199.55元。最終確定免賠額6546元(218199.55元×3%)由中燃宏凱承擔,剩余211653.5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鑒于穆XX認可中燃宏凱已經在一審前墊付2萬元,并同意在本案應由中燃宏凱承擔的責任予以抵扣,本院予以照準。
綜上所述,中燃宏凱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912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912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駁回穆XX的其他原審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414元,減半收取1207元,由穆XX負擔511元,天津市薊州中燃宏凱能源有限公司負擔69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60元,由穆XX負擔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寶莉
審判員 劉洪雨
審判員 邵 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宋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