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安市新凡越物流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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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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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9民終12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890455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江西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安市新凡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MAXXXHAY5B。
法定代表人:蔣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高安市瑞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安市新凡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凡越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45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錯誤判決,改判駁回新凡越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新凡越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1.本案車損險屬免賠。事故發(fā)生時司機黃新權(quán)的駕駛證處于增駕A2實習期內(nèi),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5目的約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黃新權(quán)無從業(yè)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道路運輸證,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6目的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對施救費21646元提出異議。票據(jù)不是專業(yè)的施救隊伍開具的,而是利害關系人廣西武宣鵬汽車銷售維保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根據(j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車輛拖吊收費標準,拖車費和吊車費合計不超過1980元,且施救費主掛車應按各50%分攤。3.對拖車費10000元提出異議。新凡越公司未提供專業(yè)施救隊出具的發(fā)票,事故車輛應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在事故地修復,對人為額外增加的費用不認可。4.車輛損失險理賠,既包括車輛自身的損失,也包括施救費超載扣10%絕對免賠率和保單中規(guī)定的車輛損失險絕對免賠額2000元,均是針對車輛損失險的,不計免賠不能對抗絕對免賠。一審僅對車損本身,未對施救費扣10%絕對免賠率,也未扣絕對免賠額,屬計算錯誤。
新凡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新凡越公司車輛損失317571元、鑒定費1500元、拖車費10000元、施救費21646元等損失計人民幣350717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新凡越公司為其車牌號為贛C×××××號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條款等機動車輛保險。其保險期間為一年(自2018年3月24日零時起至2019年3月23日24時止。2019年1月16日9時26分,司機黃新權(quán)駕駛贛C×××××/贛C×××××號貨車沿G355國道由象州縣羅秀鎮(zhèn)往寺村鎮(zhèn)方向行駛,于當日23時14分許行駛至G355國道1717公里20米時,車輛越過道路中心單實線駛?cè)雽ο蜍嚨?,與對向行駛由葉凡買駕的桂B×××××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正面碰撞,造成黃新權(quán)、鐘永和當場死亡,葉凡買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象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此次事故作出了第451322120190000故認定書。事故發(fā)生,新凡越公司支付了施救費21646元,拖車費10000元。2019年6月11日,經(jīng)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317571元,評估費用為3000元。后新凡越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未果,于是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經(jīng)重新鑒定,贛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19922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15900元。另查明,黃新權(quán)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增A2D,發(fā)證日期為2018年5月28日。
一審法院認為,新凡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一、關于車輛修復費用。贛C×××××車輛經(jīng)重新鑒定,損失為199220元,且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以重新鑒定結(jié)論為準,且該款未含贛C×××××號重型車的損失,故該院確認C4M586車損失為199220元。二、關于本案車輛損失險是否屬免賠。(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39號)、《道路交通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2016年第52號令)屬部門規(guī)章,《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系格式條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力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表明其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故不能依據(jù)上述法律條款免責。(2)對于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首先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只是作為從事貨物營運的一種職業(yè)準入證,無從業(yè)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也未有證據(jù)證實無從業(yè)資格證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且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供的《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為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以防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逼浯危?jīng)該院查明《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一章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表述方式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并未明確指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是指“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而新凡越公司持有的駕駛證也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允許駕駛車輛的有效證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故該院認為由于新凡越公司駕駛員持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駕駛證件,故保險公司應當負責賠償。三、關于免賠率。象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查明司機黃新權(quán)駕駛贛C×××××/贛C×××××號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zhì)量,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钡谑粭l第一款第(三)項“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但不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免責條款作出了提示,新凡越公司的駕駛員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在計算損失賠償額的時候,應適用10%的絕對免賠率。四、對拖車費10000元、施救費21646元,有發(fā)票予以實證,且贛C×××××號車輛系牽引車,系贛C×××××號掛車的行駛的動力來源,在行駛途中,系保證贛C×××××號掛車正常運轉(zhuǎn)的不可或缺的條件,且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表明上述費用可以區(qū)分,故該院對上述費用予以確認。新凡越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車輛損失款179298元、拖車費10000元、施救費21646元、鑒定費940.99元合計211884.99元。
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支付新凡越公司車輛損失款179298元、拖車費10000元、施救費21646元、鑒定費940.99元,合計211884.99元。二、駁回新凡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61元減半收取3280.5元,由新凡越公司承擔1298.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982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員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屬于免除保險責任的事由。對保險合同條款中“實習期”的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有不同的規(guī)定。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機動車駕駛?cè)顺醮紊觐I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之規(guī)定,黃新權(quán)初次申領駕駛證后至事故發(fā)生時已不在實習期內(nèi)。根據(jù)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cè)顺醮紊暾垯C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之規(guī)定,黃新權(quán)增加準駕車型、領取A2駕駛證后未滿12個月,仍在實習期內(nèi)。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薄兜缆方煌ò踩▽嵤l例》和公安部的部門規(guī)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分別對“實習期”作了不同的定義,但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約定“實習期”是指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12個月還是指初次申領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對于“實習期”的兩種不同的理解,應當作出有利于新凡越公司的解釋,即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實習期”僅指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12個月。據(jù)此,保險事故發(fā)生在黃新權(quán)初次領取駕駛證的12個月之后,不屬于駕駛員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依據(jù)該條款主張免賠,本院不予支持。
針對某保險公司以黃新權(quán)無從業(yè)資格證等為由拒賠的抗辯,一審法院已經(jīng)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并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本院基本認同一審法院的理由,予以維持。
對于施救費和拖車費,新凡越公司已經(jīng)提供了正式發(fā)票,可以認定。因新凡越公司只就贛C×××××號車輛進行投保,并未就贛C×××××號掛車進行投保,故某保險公司只應賠償贛C×××××號車輛的施救費和拖車費。一審法院對兩者不予區(qū)分的做法不符合常理,本院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拖車費應按主掛車分攤50%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故贛C×××××號車輛的施救費為10823元(21646/2),拖車費為5000元(5000/2)。施救費和拖車費均系車損險范圍,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但不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和保單中“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的車損險為191738.7元(199220+10823+5000-2000)×(1-10%)。加上940.99元鑒定費,某保險公司共計應向新凡越公司支付192679.69元(191738.7+940.99)。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贛0983民初4577號民事判決;
二、限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高安市新凡越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92679.69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高安市新凡越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280.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478元,合計7758.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4262.5元,由被上訴人高安市新凡越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49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文建
審判員 袁飛云
審判員 楊耀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賴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