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晁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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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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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22民初15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清豐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劉XX,女,漢族,住清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清豐縣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晁XX,男,漢族,住濮陽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qū)。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
原告劉XX與被告晁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晁XX、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原告當庭申請撤回對被告晁XX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2137.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3日6時10分許,被告晁XX駕駛車牌號為豫J×××××小型客車沿京廣1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京廣106國道清豐縣高堡鄉(xiāng)北乜城路口處時,與橫過道路原告劉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致原告劉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XX被送到清豐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用已處理,原告劉XX的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該事故經清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作出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晁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晁XX自有的豫J×××××小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yè)險,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豫J×××××小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前期醫(yī)療費及其他損失已經達成調解,醫(yī)療費限額已用盡,同意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不同意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9年5月23日6時10分許,被告晁XX駕駛車牌號為豫J×××××小型客車沿京廣1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京廣106國道清豐縣高堡鄉(xiāng)北乜城路口處時,與橫過道路原告劉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致原告劉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XX被送到清豐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用及其他損失已處理,醫(yī)療費限額已用盡。原告劉XX的傷經濮陽清豐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花費檢查費938.50元、鑒定費700元。該事故經清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作出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晁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晁XX駕駛自有的豫J×××××小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原告劉XX曾于2019年10月8日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案號為(2019)豫0922民初4238號,該案在本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X各項損失52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X醫(yī)療費5219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劉XX身份證,被告晁XX駕駛證、行車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車輛豫J×××××小型客車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清豐縣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清豐縣法院(2019)豫0922民初4238號民事調解書,濮陽清豐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等及庭審筆錄在卷予以證實,并已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公民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獲得賠償。本案事故經清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作出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晁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事故的責任認定,原被告雙方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依此作為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因被告晁XX駕駛自有的豫J×××××小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yè)險,原告劉XX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晁XX承擔。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案件的訴訟費、鑒定費等屬于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承擔。關于訴訟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關于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劉XX請求被告賠償的具體項目和本院的分析認定:
傷殘限額部分
1、鑒定檢查費938.50元。該項費用名義上是醫(yī)療費,但實際是鑒定過程中支出的必要的檢查費用,該項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2、鑒定費700元。原告劉XX提供了有效票據,該項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3、傷殘賠償金25499.40元。原告劉XX是按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1874.19元計算8年按10%計算,原告劉XX該項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4、精神撫慰金5000元。本院根據原告劉XX的傷殘程度及被告的過錯程度,認為該項請求較為適宜,予以支持。
以上共計32137.9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各項損失共計32137.9元;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4元,減半收取計30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國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付靜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