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XX與某保險公司、王福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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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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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1民初22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撫松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代XX,男,漢族,無職業(yè),住撫松縣。
委托代理人代洪霞,女,漢族,無職業(yè),住撫松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法定代表人尹淑潔,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沈新智,男,漢族,某保險公司職員,住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
被告王福有,男,漢族,無職業(yè),住撫松縣。
原告代XX訴被告、被告王福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代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洪霞、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新智、被告王福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代XX訴稱:2019年5月31日,被告王福有駕駛吉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榆樹村榆樹大街方向駛往抽水參場方向,當行駛至西南岔西2公里處超車時,與同向行駛代XX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載乘王進榮)相撞,造成代XX、王進榮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撫松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王福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代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進榮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他人送往撫松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96天,入院診斷為左足趾開放性骨折伴錯位、左足第二趾骨骨折等,住院治療期間二級護理65天,共花銷醫(yī)療費25,404.45元,其中,被告王福有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000.00元。
因被告王福有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25,404.45元、護理費10,525.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0.00元、誤工費14,122.56元,傷殘賠償金27,496.00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撫松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撫松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病歷一份、出院診斷書一份、醫(yī)療費票據(jù)一張、住院費用結算清單一份、戶口復印件一份、鑒定費票據(jù)一張等證據(jù)。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訴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及事故認定均無異議,發(fā)生事故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處于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被告王福有辯稱:對原告所訴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及事故認定均無異議,原告在住院治療期間我為原告先行墊付醫(yī)療費4,000.00元,該費用應在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中予以扣除并返還給我。
為證明上述事實,被告王福有向法庭提供了機動車保險單二份等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31日,被告王福有駕駛吉F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榆樹村榆樹大街方向駛往抽水參場方向,當行駛至西南岔西2公里處超車時,與同向行駛代XX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載乘王進榮)相撞,造成代XX、王進榮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撫松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王福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代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進榮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他人送往撫松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96天,入院診斷為左足趾開放性骨折伴錯位、左足第二趾骨骨折等,住院治療期間二級護理65天,三級護理31天,共花銷醫(yī)療費25,404.45元,其中,被告王福有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000.00元。
根據(jù)原告的申請,經(jīng)吉林泰合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代XX足功能喪失分值達十五分,已構成十級傷殘。
原告為此花銷鑒定費另查明:被告王福有駕駛的吉FXXXXX號小型普通客于2018年6月20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都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處于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提供的撫松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撫松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病歷、出院診斷書、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費用結算清單、戶口復印件、鑒定費票據(jù)、機動車保險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述事實及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及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因被告王福有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保險,發(fā)生事故時該肇事車輛在保險期內,故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吉FXXXXX號車輛投保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王福有進行賠償。
因被告王福有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代XX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原告代XX對其自身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亦應承擔適當?shù)呢熑?,本院酌定代XX承擔30%的責任、王福有承擔70%的責任較為適宜。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治療過程中被告王福有先行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000.00元,原告對此予以認可,故該費用應在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中予以扣除并返還給被告王福有。
對原告主張其在治療過程中花銷醫(yī)療費25,404.45元的問題,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問題,本院認為,原告?zhèn)笤谧≡褐委熎陂g二級護理65天,其余為三級護理,根據(jù)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規(guī)定,其護理費的計算方式為161.93元X65天=10,525.45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問題,原告系農(nóng)村居民,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定,其誤工費的計算方式為147.11元X96天=14,122.56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9,600,00元的問題,于法有據(jù),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問題,本院認為,原告?zhèn)蠼?jīng)吉林泰合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其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式為13,748.00元X20年X10%=27,496.00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吉FXXXXX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代XX醫(yī)療費10,000.00元、護理費10,525.45元、誤工費14,122.56元、傷殘賠償金27,496.00元,總計人民幣62,144.01元。
在吉FXXXXX號車輛投保的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5,404.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0.00元,總計人民幣25,004.45元的70%即17,503.12元。
扣除被告王福有為原告代XX墊付的醫(yī)療費4,0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3,503.12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王福有墊付的醫(yī)療費人民幣4,000.00元。
三、被告王福有不再對原告代XX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7.00元、鑒定費1,500.00元由被告王福有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巖
人民陪審員柏漢寧
人民陪審員何昕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董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