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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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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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02民初1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張XX,男,漢族,山東省廣饒縣村民,住廣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東建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縣。
代表人:鄭建廣,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致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7年9月13日23時20分許,被告刁春明駕駛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J×××××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東營區(qū)東二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城南污水處理廠路口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處的原告張XX駕駛的魯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E×××××號重型普通半掛車及沿東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的王秋生駕駛的魯E×××××號重型自缷貨車相撞,致原告張XX及乘坐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馬成龍受傷,三車及中心隔離護欄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刁春明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秋生無責任。
二、各類人身損害費用:原告醫(yī)療費14734.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yǎng)費300元、護理費2167元(按照山東省2018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標準計算20天)、交通費酌情確定900元,共計損失18401.12元
三、車輛保險情況: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1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
四、其他情況:原告張XX因涉案交通事故肢體殘疾。需要部分護理依賴。原告已獲得殘疾賠償金的賠付。
以上事項中,到庭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二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致肢體殘疾,殘疾賠償金具有補償原告收入減少損失的補償性,原告主張的誤工費無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賠償原告12880.78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損失12880.78元。
二、駁回原告張XX其他的訴訟請求。
款項支付辦法:保險公司將賠償款直接匯入原告張XX在中國銀行東營分行大王分理處62×××65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9元,減半收取339.50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