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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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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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終296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滄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82561XXXX。
負責人:張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邢臺市橋東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00805768XXXX。
負責人:魏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全XX,女,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女,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女,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劉X、馬XX,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XX、甲、乙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18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查明事實,發(fā)還重審或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審理(2019)冀0903民初1857號案件,庭審后,因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認定書表明我司承保車輛駕駛員醉酒駕駛,該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上訴人利益,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追償?shù)能囕v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60423.3元車輛損失,根據(jù)我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2條表明飲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乙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全XX、甲、乙答辯稱,被上訴人及死者未見也不清楚上訴人的保險條款,對此上訴人應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免責問題,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請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償付原告墊付保險賠償金62423.3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30日13時50分許,王學忠(被告全XX丈夫,被告甲、乙之父)醉酒駕駛冀J×××××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滄寧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滄寧公路4公里處葉廟村段時,駛?cè)肽嫦蜍嚨?,與相向行駛的張瑞林駕駛的冀E×××××/冀E×××××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王學忠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學忠負事故主要責任,張瑞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冀E×××××/冀E×××××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權人張瑞林以冀E×××××/冀E×××××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原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等保險為由,將原告起訴至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2民初256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賠償張瑞林車輛損失費、吊裝費、拖車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計88319元。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通過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給張瑞林共計89329元(包含訴訟費)。
另查明,王學忠駕駛的冀J×××××號豐田牌小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20萬元的三者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已經(jīng)經(jīng)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事故認定書,對于事故責任的劃分予以確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對于張瑞林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已經(jīng)經(jīng)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2民初2565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認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原告已?jīng)賠償張瑞林保險金88329元,鑒于王學忠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在向張瑞林賠償后,即獲得了向被告保險公司追償?shù)臋嗬?。根?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王學忠系醉酒駕車,故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保險限額(2000元)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王學忠的法定繼承人即被告全XX、甲、乙在王學忠的遺產(chǎn)繼承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即86319元(88319元-2000元=86319元)應按照責任比例即70%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中承擔責任,共計60423.3元(86319元×70%=60423.3元)。對于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因王學忠系醉酒駕車,其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nèi)不予賠償?shù)闹鲝垼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保險人對自己是否盡到明確充分的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甲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自己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充分的說明義務,故甲保險公司的免責理由不成立,對其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被告全XX、甲、乙應當在王學忠的遺產(chǎn)繼承范圍內(nèi)對原告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被告甲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墊付保險金60423.3元。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全XX、甲、乙應當在王學忠的遺產(chǎn)繼承范圍內(nèi)對原告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二、被告甲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墊付保險金60423.3元。以上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駕駛員醉酒駕駛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相關法律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規(guī)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北敬问鹿孰m系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所致,但上訴人平安財險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上訴人平安財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11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莉
審判員 張兆陽
審判員 穆慶偉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徐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