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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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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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7民終1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X):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
負責人:候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X):被X: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乙,男,漢族,住吉林省乾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X):趙X甲,男,住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乙、趙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70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19)吉0702民初7011號民事判決書。并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復印費206.4元。(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改判,具體理由如下:1.提供的復印費票據(jù)非正規(guī)發(fā)票,不應予以保護。2.鑒定費、訴訟費承擔問題: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款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應該由直接侵權人進行承擔。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判,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趙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X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05,705.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護理費19,431.6元、誤工費44,133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85元、二次手術費16,0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復印費206.4元、鑒定費3,250元,合計301,811.19元。以上損失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按照70%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趙X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趙X乙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趙X甲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3.趙X乙傷后在前郭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支付住院醫(yī)療費12,256.57元;次日轉(zhuǎn)入吉林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支付住院醫(yī)療費133,024.24元;后又在吉林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支付住院醫(yī)療費53,605.67元。趙X乙支付破傷風疫苗費用及門診檢查費合計6,818.71元。以上醫(yī)療費合計205,705.19元。趙X甲為趙X乙墊付醫(yī)療費900元,趙X乙同意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另外,趙X乙在吉林省洪禹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買輪椅一臺,費用為385元。4.訴前,經(jīng)趙X乙申請,吉林中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趙X乙后續(xù)治療費約需16,000元,誤工期限應以傷后300日為宜,護理期限應以傷后120日為宜,營養(yǎng)期限應以傷后90日為宜。趙X乙支付鑒定費3,250元。5.趙X甲的車輛在前郭縣大為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趙X甲支付維修費14,202元。6、趙X乙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
一審法院認為,趙X甲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對趙X乙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結合本起事故的成因及趙X甲與趙X乙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認定趙X甲承擔70%的責任,趙X乙承擔30%的責任為宜。結合趙X乙的傷情及轉(zhuǎn)院治療、鑒定的經(jīng)過,交通費本院酌情保護500元。復印費206.4元是趙X乙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本院予以保護。趙X甲為趙X乙墊付的醫(yī)療費900元,應由乙保險公司在應付趙X乙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返還趙X甲。趙X甲的車輛維修費14,202元,應由趙X乙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2,000元,剩余12,202元,由趙X乙按照30%的責任比例承擔3,660.6元,合計5,660.6元,此款由甲保險公司在應付趙X乙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給付趙X甲。經(jīng)核算,趙X乙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205,705.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100元/天X29天)、護理費19,431.6元(161.93元/天X120天)、誤工費44,133元(147.11元/天X300天)、輔助器具費385元、后續(xù)治療費16,0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交通費500元、復印費206.4元,合計298,261.19元。以上損失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9,431.6元、誤工費44,133元、輔助器具費385元、交通費500元、復印費206.4元,合計74,656元;剩余223,605.19元,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70%即156,523.63元。趙X甲為趙X乙墊付的醫(yī)療費900元、趙X乙應承擔的趙X甲的車輛維修費5,660.6元,合計6,560.6元,由乙保險公司在應付趙X乙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給付趙X甲,即乙保險公司應給付趙X乙賠償款68,095.4元(74,656元-6,560.6元)。鑒定費3,250元,由乙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趙X乙賠償款68,095.4元;(二)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趙X甲6,560.6元;(三)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趙X乙賠償款156,523.63元;(四)趙X甲不承擔賠償責任;(五)駁回趙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X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6元、鑒定費3,25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趙X乙提供的復印費為206.4元的票據(jù)雖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但確實是吉林大學第二醫(yī)院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編號為NO.7**6且有吉林大學第二醫(yī)院印章的收據(jù),能夠證明費用實際發(fā)生,應予保護;至于案件受理費、鑒定費是被害人因第三者侵權提起訴訟而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乙保險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2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敏英
審判員 李 銘
審判員 楊小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高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