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與王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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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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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21民初42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惠民縣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魏XX,男,漢族,住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
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62860XXXX。
負責人:丁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縱橫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XX訴被告王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甲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魏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3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9日17時30分左右,原告駕駛魯M×××××小型普通客車沿原316省道行駛至惠民縣桑落墅鎮(zhèn)蘇家村路口時與被告王X甲駕駛的魯M×××××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車輛受損。后經惠民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被告王X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裁判。
王X甲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辯稱,1.車輛魯M×××××的所有權人為梁紅美,即本次被侵權人應為梁紅美,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2.對本次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責任認定有異議,原告駕駛車輛檢驗日期從目前證據(jù)證實其至2019年9月,在事故發(fā)生時原告車輛已超檢驗期,車輛安全系能無法保障,對該次事故的發(fā)生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3.王X甲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我方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但原告主張的施救費、鑒定費等費用并非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承擔費用,并非事故中的直接損失,因此該兩項費用應當從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中剔除。
本院認定,原告魏XX與魯M×××××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所有人系夫妻關系。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原告魏XX申請,本院委托濱州正信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對魯M×××××小型普通客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損失價值為14860元。
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有:車輛損失14860元、鑒定費2000元、施救費500元,以上共計17360元。
被告王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答辯權和質證權的放棄,不影響本案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736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元,減半收取11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保險公司將賠償款及訴訟費匯入原告魏XX名下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賬戶62×××0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翟建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馬世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