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越XX與某保險公司,徐XX,成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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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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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118民初515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周X甲,男,2014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區(qū)。
法定代理人:周X乙,男,1989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區(qū)。
被告:成X,女,1988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長安區(qū)。
被告:徐X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長安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負責人:桂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甲與被告成X、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周X甲之法定代理人周X乙,被告徐X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成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方賠償我醫(yī)療費6536.02元(其中陜西省森工醫(yī)院醫(yī)療費1099元、西安濟仁醫(yī)院換藥費56元、西安市紅會醫(yī)院門診及住院費用5346.02元、藥店外購藥35元)、鑒定費720元、停車費50元、高速過路費210元、車費2500元(其中自駕車輛從李家?guī)r—戶縣100元、戶縣往返西安12趟X200元=24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90天X30元)、護理費135000元(90天X1500元)、伙食費300元(9天X33.30元),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5日21時許,被告徐XX駕駛陜AXXXXXX號XX道XX村內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高冠西五巷7號門口時,因觀察不周,將我刮撞倒地致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jīng)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認定,我無事故責任,被告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徐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
我受傷后先后在陜西省森工醫(yī)院和西安市紅會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左下肢皮膚擦傷,被告方僅支付部分醫(yī)療費。
為維護我的權益,訴至貴院,請求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徐XX辯稱,我對事故認定和責任劃分無異議,陜AXXXXP號小型轎車是我妻子被告成X的,責任由我承擔。
陜AXXXXP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
原告周X甲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
對原告周X甲的訴訟請求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審查。
我為原告周X甲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故認定和責任劃分無異議。
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原告周X甲主張的醫(yī)療費除在陜西省森工醫(yī)院的一張票據(jù)金額為4.80元沒有姓名的復印費不認可,其余醫(yī)療費無異議,但要扣減15%的非醫(yī)保用藥,護理費認可住院4天,每天70元,原告周X甲主張的護理費沒有合法依據(jù),我公司不認可;營養(yǎng)費認可住院4天,每天20元;交通費認可在西安市紅會醫(yī)院住院其間的停車費,其余無法證明與交通事故住院治療有關聯(lián),故不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住院4天,每天30元;訴訟費和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成X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周X甲提交證據(jù):1、交通事故認定書;2、被告成X車輛的行駛證、被告徐XX的駕駛證;3、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3、交通費票據(jù);5、鑒定費票據(jù);6、護理人員營業(yè)執(zhí)照、微信收款截圖、給團體客戶開的就餐稅票,西安市鄠邑區(qū)XX街道XX村(李家?guī)r)村民委員會證明兩份,證明護理人員工資每天15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1、證據(jù)2無異議;對證據(jù)3無異議,但要剔除4.80元復印費票據(jù),醫(yī)療費要扣減15%的非醫(yī)保用藥。
對證據(jù)4認可西安市紅會醫(yī)院的停車費,其他的票據(jù)無法核實,不予認可。
對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不屬保險理賠范圍內。
對證據(jù)6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對原告周X甲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真實性認可,但是與本案無關,原告周X甲提供的證明只顯示該村農家樂總體的營業(yè)額,不能說明原告周X甲護理人員開辦農家樂的營業(yè)額,微信收款截圖沒有具體收款人名稱不認可,對團體就餐稅票不認可,無法證明護理人員的具體損失。
被告徐XX同意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
被告徐XX提供2000元收條一張。
原告周X甲對該收條無異議。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25日21時許,被告徐XX駕駛陜AXXXXXX號XX道XX村內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高冠西五巷7號門口時,因觀察不周,將行人原告周X甲刮撞倒地致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jīng)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認定,原告周X甲無事故責任,被告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
原告周X甲受傷后于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6日在陜西省森工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左小腿皮膚擦傷。
原告周X甲支付醫(yī)療費1099元。
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9日在西安市紅會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左下肢皮膚擦傷。
原告周X甲支付醫(yī)療費5341.22元,在西安市濟仁醫(yī)院換藥,支付醫(yī)療費56元,原告周X甲支付外購藥藥費35元,支付病歷復印費4.80元。
被告徐XX給付2000元。
庭審中,原告周X甲申請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的鑒定。
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西交司法鑒定中心[2019]臨鑒字第100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周X甲的誤工期限建議為180日,護理期限建議為90日,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90日。
原告周X甲支付鑒定費720元。
原告周X甲放棄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的鑒定。
陜AXXXXP號小型轎車屬被告成X所有,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及不計免賠險。
原告周X甲提供護理人員其母馮甜經(jīng)營農家樂的營業(yè)執(zhí)照、微信收款截圖、給團體客戶開的就餐稅票,西安市鄠邑區(qū)XX街道XX村(李家?guī)r)村民委員會證明兩份,XX村XX戶年營業(yè)額為25萬元,4月至9月為旺季,10月至來年3月為淡季。
上述證據(jù)以證明其護理人員工資每天1500元。
原告周X甲提供陜西省XX公路車輛通行費票據(jù)21張,以證明原告周X甲受傷期間,其父親開自己的車去西安出院、轉院、復查、鑒定產生的高速通行費。
提供定額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周X甲受傷期間在西安市紅會醫(yī)院的停車費。
未提供從李家?guī)r—戶縣100元、戶縣往返西安12趟,每趟200元的證據(jù)。
原告周X甲于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6日在陜西省森工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
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9日在西安市紅會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
2019年4月30日、5月7日、5月14日、6月4日、7月2日、8月27日在西安市紅會醫(yī)院門診檢查。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按其責任賠償合理損失。
對于被告徐XX駕駛陜AXXXXP號小型轎車與行人原告周X甲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周X甲受傷,被告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周X甲無事故責任及陜AXXXXP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周X甲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仍有不足的及不屬保險理賠的部分,由被告徐XX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期限過長,只認可住院期間,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期限過長。
對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該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確認,作為原告周X甲計算損失的依據(jù)。
醫(yī)療費,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周X甲主張的票據(jù)無異議,但要扣減4.80元的復印費票據(jù),本院予以采納。
原告周X甲的醫(yī)療費為6531.22元,被告徐XX支付2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減15%非醫(yī)保用藥,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且主張的比例存在隨意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扣減15%的非醫(yī)保用藥,本院不予支持。
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原告周X甲提供的住院病歷,本院確認原告周X甲的住院天數(shù)為4天,根據(jù)本院審判實踐住院伙食費為每天30元,計120元。
營養(yǎng)費,根據(jù)鑒定期限90天,結合本案審判實踐營養(yǎng)費為每天20元,計1800元。
交通費,根據(jù)原告周X甲的住院及復查情況,原告周X甲的父母駕駛車輛往返,本院對2019年4月26日高速費單程10元,2019年4月29日高速費單程10元,2019年4月30日、5月7日、5月14日、6月4日、7月2日、8月27日高速費往返20元予以認可,計高速過路費為140元,對原告周X甲主張的停車費50元予以認可,對原告周X甲主張的交通費2500元,因原告周X甲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車費情況,結合原告周X甲的就醫(yī)情況,以及確認的高速過路費和停車費,本院酌定使用車輛的費用為1600元。
原告周X甲主張的護理費每天1500元,因原告周X甲沒有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jù),無法證明護理人員收入具體減少的情況,村委會出具農家樂的收入,微信收入截圖,稅務票據(jù),亦不能證明護理人所經(jīng)營的農家樂每天的利潤情況。
原告周X甲的父母開辦農家樂,收入相對固定,結合2019年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7433元的標準,護理費天數(shù)以鑒定意見90天確定,計護理費為16858.25元。
鑒定費720元,是原告周X甲的實際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復印費4.80元,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損失中,醫(yī)療費6531.22元,住院伙食費12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16858.25元,交通費1790元(包括高速過路費為140元、停車費50元、車費16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X甲。
復印費4.80元、鑒定費720元,由被告徐XX承擔。
被告徐XX給付原告周X甲2000元,由其返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X甲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27099.47元;二、被告徐XX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甲復印費、鑒定費724.80元;三、原告周X甲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返還被告徐XX2000元;四、駁回原告周X甲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3270元,減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周X甲負擔1400元,被告徐XX負擔2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曉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陳龍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