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與喬XX、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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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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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9民終3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高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營業(yè)場所邢臺縣。
負責人:劉XX,該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該分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喬XX,男,漢族,住河南省新野縣。
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保定市。
負責人:鄭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河北高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遠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喬XX、原審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2019)湘0921民初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詢問當事人的方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高遠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二項,改判高遠公司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陳XX駕駛的貨車是在高遠公司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的,高遠公司與陳XX之間不存在掛靠關系,高遠公司只是出賣方,不應承擔責任,一審判決認定系掛靠關系無證據(jù)證明,無法律依據(jù)。
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XX、高遠公司、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喬XX停運損失、車輛損失、轉運費、裝卸費、交通費、評估費等共計38866.9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3日3時8分許,陳XX駕駛冀E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南縣南茅復線由北往南行駛至南洲鎮(zhèn)黑山坡村1組路段時,與前方同向停駛在路邊喬XX駕駛的豫R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牌號豫RXXXX掛)發(fā)生追尾碰撞,致陳XX及喬遂勤受傷,冀E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副駕駛位置乘坐人舒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南縣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陳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喬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喬遂勤、舒某某無責任。陳XX駕駛的冀E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登記在高遠公司名下,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對于上述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雙方爭議事實主要為:喬XX的賠償依據(jù)及標準是否過高。關于喬XX所提賠償依據(jù)及標準是否過高的問題。車輛損失,喬XX提供了正式維修發(fā)票,對維修費9450元予以認可;停運損失,喬XX對停運損失做了停運損失價值評估,但根據(jù)其提供的證據(jù)來看,喬XX駕駛的豫R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2018年9月24日就已經(jīng)開具了維修發(fā)票,但評估報告評估的停運期間為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0月6日,喬XX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維修發(fā)票開具之后仍需要繼續(xù)進行維修,故對2018年9月24日之后的停運損失不予認可,喬XX停運時間本院認可8天,停運標準參照評估報告的日純收益,應為8082.64元(1010.33元/天×8天);施救費,喬XX提供了施救費發(fā)票,且開票時間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相吻合,故對施救費800元予以認可;評估費,因喬XX未提供正式票據(jù),不予認可;轉運費和裝運費,因喬XX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實際發(fā)生貨物的裝運和轉運,不予認可;交通費,因喬XX無人身損失,且無證據(jù)證明實際發(fā)生,不予認可;住宿費,喬XX未提供正式票據(jù),不予認可;過路費,喬XX提供的票據(jù)系2019年5月16日發(fā)生,不予認可;托運費,未提供正式票據(jù),不予認可;評估費,喬XX雖未提供鑒定發(fā)票,但考慮到喬XX已做停運損失價值評估這一事實,對評估費800元予以認可。
確認喬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維修費9450元,停運損失8082.64元,施救費800元,評估費800元,合計19132.64元。對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答辯意見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按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次事故致一死兩傷、二車受損,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償喬遂勤和喬XX的損失,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分擔喬遂勤、陳XX、舒某某近親屬的損失,超出部分再按責任劃分進行賠償。結合本案,陳XX負事故主要責任,喬XX負事故次要責任,故陳XX在本案中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喬XX自負30%的賠償責任。在另案中已認定陳XX與高遠汽車公司系掛靠關系,高遠汽車公司應與陳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陳XX駕駛的冀E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故陳XX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本案喬XX的損失共計1912.64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2000元,剩余部分除評估費外共計16332.64元根據(jù)事故責任劃分由某保險公司賠償70%即11432.85元,喬XX自負30%即4899.79元。評估費800元,由陳XX和高遠汽車公司連帶賠償560元,由喬XX自負240元。綜上,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喬XX13432.85元,由陳XX和高遠汽車公司連帶賠償560元。
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喬XX13432.85元,此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二、由陳XX和高遠公司連帶賠償喬XX560元,此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駁回喬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由陳XX、高遠公司承擔210元,由喬XX自負90元。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各方二審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高遠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绷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從事貨物運輸應取得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本案中,陳XX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從高遠公司購買涉案貨車,在陳XX付清購車款前高遠公司保留所有權,涉案貨車登記在高遠公司名下,并以高遠公司的名義購買保險及辦理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實質是陳XX購買貨車后掛靠高遠公司進行營運,并非單純的分期付款購車和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關系,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高遠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高遠公司提出其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高遠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10元,由河北高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付 星
審判員 陸康彪
審判員 昌 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文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