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毛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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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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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493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
負責人:魏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魏X乙,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毛XX,男,漢族,住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魯XX,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毛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7民初20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68140元存在錯誤。被上訴人車輛托底造成油底殼受損后,被上訴人應立刻熄火,而是任由車輛處于啟動狀態(tài)直至故障,從而導致發(fā)動機內部受損,屬于自行擴大損失,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維修發(fā)票的真實性存疑,其有虛開之嫌。
被上訴人毛XX辯稱:一審中上訴人對事故認定書真實性無異議,對鑒定報告也未申請重新鑒定,被上訴人提交了維修發(fā)票、維修明細及付款憑證,被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維持原判。
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5270元,鑒定費2300元,合計7757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3月21日6時00分,原告的司機李紅偉駕駛原告所有的車輛在三撫線遷西縣萬通鋼廠內由西向東行駛時,與路面水泥墩上的鋼筋相刮,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遷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第1302274201900000928號事故認定書,李紅偉負全部責任?!痢痢撂栜囕v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毛XX,該車輛掛靠至××縣,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16011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間?!痢痢两浐颖泵髡龣C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75270元,開支鑒定費2300元。被告對鑒定報告雖有異議,但未提出重新鑒定。原告又向本院提交修理費發(fā)票及修理費明細,實際車輛損失為65840元,故綜合鑒定報告及修理費明細、修理費發(fā)票,對原告×××號車輛損失認定為65840元。被告主張原告司機本次事故有擴大損失行為,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鑒定費2300元,應由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車輛造成損失,被告應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經遷西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紅偉承擔全部責任。對事故認定書原被告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號車輛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號車輛屬于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的損失為65840元,鑒定費2300元。未超過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160110元的責任限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毛XX68140元(65840元+2300元)。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號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毛XX車輛損失人民幣6814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39元,減半收取計86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且案涉當事人對事故的發(fā)生均無異議,本院對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予以確認。案涉事故車輛損失系因本次事故造成,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損失有維修清單、維修票據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一審法院對車輛損失的認定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光軍
審判員孫申惠
審判員李 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段錚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