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甲與庫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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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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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673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長葛市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楊X甲,男,漢族,住址長葛市長社辦八一路八一新村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南德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X乙,河南德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庫XX,男,漢族,住址河南省襄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00777975XXXX。
負責人:贠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XX,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X甲與被告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甲的委托代理人張XX、楊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X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庫XX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甲訴稱:2019年03月02日17時05分許,在彭花公路長葛境南席鎮(zhèn)山郭村路段處,被告庫XX駕駛豫K×××××號(豫KXXX8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與原告楊X甲駕駛豫K×××××號輕型普通貨車由南向北行駛時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庫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X甲不負事故責任。被告庫XX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楊X甲財產(chǎn)損失16562元。
被告庫XX未做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庫XX肇事車輛在3月2日出的事,出事故當時沒有辦理有效的資格證,根據(jù)保險合同二十四條屬于責任免除。不承擔鑒定費。施救費法院酌情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03月02日17時05分許,在彭花公路長葛境南席鎮(zhèn)山郭村路段處,被告庫XX駕駛豫K×××××號(豫KXXX8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與原告楊X甲駕駛豫K×××××號輕型普通貨車由南向北行駛時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楊X甲車輛乘車人楊獻紅、李海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20190306003號認定被告庫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X甲、其車輛乘車人楊獻紅、李海亮不負事故責任。原告楊X甲已對其所駕駛車輛進行修復,實際所有人已將索賠權讓與原告楊X甲,車輛經(jīng)長葛市瑞翔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損失為13763元,所帶華為暢享7S手機損失為1049元?;ㄈテ囋荣M1000元,鑒定費花去750元。
另查明:被告庫XX所駕駛豫K×××××號(豫KXXX8掛)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20190306003號認定被告庫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X甲不負事故責任,基于被告庫XX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案原告楊X甲的合法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數(shù)額小于賠償限額)。原告楊X甲損失核對為:車輛損失13763元、手機損失1049元、援救費1000元、鑒定費750元共計16562元。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所述被告庫XX肇事車輛事發(fā)當時沒有辦理有效的資格證,保險責任應免除,但并未進行舉證,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X甲車輛損失、手機損失、鑒定費、施救費共計16562元。
案件受理費214元,減半收取107元,被告庫X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楊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