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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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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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197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負責人:王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8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被上訴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二審訴訟費用由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王XX主張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證據(jù)不足;二、訴訟費、公估費不屬于直接損失不應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
王XX答辯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賠償王XX車損176662元、公估費8900元、施救費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4日,白京義駕駛車牌號為冀A×××××的輕型普通貨車,沿308國道行駛至口北側路段時,與王XX駕駛的車牌號為冀A×××××的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經(jīng)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白京義負主要責任,王XX負次要責任。王XX是冀A×××××小型轎車的車主,該車在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處投有相關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認王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公估數(shù)額過高,王XX應提交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清單;2、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承擔;3、王XX應提交主責車信息及投保情況,以便我司后期追償;4、訟費、公估費不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認王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王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2018年5月4日,王XX為自己所有的冀A×××××轎車在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39018元的機動車輛損失險、指定修理廠險附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22日0時起至2019年6月21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王XX。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出具了保險單,王XX與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保險期間內,冀A×××××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冀A×××××車輛損失,屬于本案財產(chǎn)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王XX沒有放棄對主責方的索賠權,也沒有得到主責方的賠償,故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冀A×××××的車輛損失,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TY2019-ZA0776號《公估報告書》核定冀A×××××車輛損失金額為176662元,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認為數(shù)額過高,該院認為,公估機構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鑒定程序及鑒定資料合法,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應當以上述《公估報告書》確定的數(shù)額為依據(jù)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因此而產(chǎn)生的公估費890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關于王XX主張的施救費500元,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無異議,該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王XX要求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公估費用、施救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X保險金共計186062元。案件受理費4020元,減半收取計20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訴涉雙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當事人上訴、答辯情況,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是一審法院認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是否過高;二是訴訟費、公估費用是否應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負擔。
關于車輛損失數(shù)額的問題。一審法院系依據(jù)河北天元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而認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而該公估機構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且鑒定程序及鑒定資料合法。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主張公估數(shù)額過高,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無法采信。
關于訴訟費、公估費用負擔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诹鶙l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用系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費用,故應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訴涉保險合同對訴訟費用的支付沒有明確約定,故亦應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2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超
審 判 員 邢秀杰
審 判 員 劉明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聶瑞強
書 記 員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