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河北軍存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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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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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999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自強路**。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軍存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北遠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北遠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河北軍存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12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發(fā)回重審或進行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次事故并非洪水所導致的,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不屬于車損險的賠付范圍。根據(jù)駕駛人的描述,本次事故是由于上游人為泄洪導致,泄洪與洪水是兩種概念。本次事故并非洪水所導致的。因此不適用車損險關于“洪水”的保險責任。二、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不屬于車損險理賠范圍。在事故發(fā)生時,車輛明顯是屬于啟動的狀態(tài),非靜止狀態(tài),因此在使用肇事車輛過程中所導致的發(fā)動機受損,也不屬于車損險賠付范圍。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發(fā)回重審或者依法進行改判。
河北軍存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北軍存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180,747.72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AXXXXX重型自卸貨車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2016年7月31日,趙軍勃駕駛在新樂市沙河河道運沙時,遭遇上游河道泄洪,導致車輛迅速被洪水淹沒,造成冀AXXXXX車輛受損。冀A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機動車損失保險364720元、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等險種,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止,被保險人為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事發(fā)后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險,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車輛在石家莊新樂市英佳建材公司對該公司進行了定損,金額為180747.72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事故車輛冀A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364720元且不計免賠。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對事故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冀AXXXXX車輛系因上游泄洪而導致車輛受損,根據(jù)保險條款,在保險期間,因洪水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屬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向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予以賠償。對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的免責條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就該免責條款向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履行了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依法不生效。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事故屬于“涉水險”理賠范圍,在《發(fā)動機特別損失險條款》中規(guī)定可投保該附加險的機動車類型包括家庭自用汽車和非營業(yè)汽車,本案中事故車輛為營運車輛,不適用于該險種,故對于該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對于事故車輛的車損數(shù)額,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在石家莊新樂市英佳建材公司定損金額為180747.72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予以認可,該院予以確認。綜上,軍存預拌混凝土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180747.72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河北軍存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180747.7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20元,減半收取計19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泄洪致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四項約定“因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第(十)項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同時約定因洪水造成的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上訴兩個條款并不矛盾,發(fā)動機進水可以有多種原因,因洪水原因致發(fā)動機進水應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本案因河道泄洪導致事故發(fā)生,導致發(fā)動機進水的原因是洪水,應屬于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故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發(fā)動機損失賠償責任并無不妥,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劉明軍
審判員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聶瑞強
書記員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