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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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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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11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0-22
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天津市東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友誼路**北方金融大廈**1301-1308。
主要負責人:齊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天津百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天津百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51670元、評估費8800元、施救費1360元,以上共計16183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告與被告就津A×××**號車輛簽訂保險合同,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商業(yè)三者險等,保險期限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2017年9月8日,保險車輛于唐津高速豐堿連接線29公里與沿海路交口發(fā)生保險事故,經(jīng)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保險車輛在本起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及三者車輛損失,后原告就其損失向被告理賠被拒,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對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法院委托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對于施救費不予認可,原告單方委托的鑒定費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X甲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張X甲;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天津市北辰區(qū)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的津A×××**號江淮牌牽引車;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18日零時至2018年2月17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200385元。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017年9月8日3時40分,劉永棋駕駛津A×××**(本案投保車輛)、津B×××**重型半掛火車沿沿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唐津高速豐堿連接線29公里豐堿線交口時,與前方順行停車胡顯文駕駛的冀J×××**、津B×××**的重型半掛貨車發(fā)生追尾,造成劉永棋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永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胡顯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gòu)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案件受理后,經(jīng)被告申請,原告同意,雙方委托法院搖號選定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進行了重新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119950元,被告支付評估費5998元。案件審理時,原告對投保車輛已經(jīng)進行了實際維修,支付維修費119950元。另,原告為處理此事故支付施救費136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事故認定書、法院委托的評估報告、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明細、施救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享受權(quán)利,承擔義務。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原
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因此,被告在向原告賠償保險金后取得了原告向侵權(quán)第三者追償?shù)臋?quán)利。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jīng)過本院委托的相關(guān)機構(gòu)進行評估,確認損失數(shù)額為119950元,被告抗辯稱該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低,但其并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原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原告對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其支付的維修費用與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一致,二份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鎖鏈能夠證明原告實際損失的產(chǎn)生,且被告對于原告的實際維修情況不持異議,故對原告實際支出的維修費119950元予以支持;二、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因原告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并未被采納,故不予支持。被告支付的評估費由其自行承擔;三、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結(jié)合案件實際情況,故對原告的施救費1000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張X甲提出的車輛損失119950元、施救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X甲車輛損失119950元、施救費1000元,以上共計120950元;
二、駁回原告張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8.5元,由原告張X甲負擔446.5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22元(經(jīng)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xù),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訴中鑒定費599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給相關(guān)鑒定機構(gòu))。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慶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莉
書記員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