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林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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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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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民終3059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XX,男,漢族,住河南省襄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押XX,許昌市魏都區(qū)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2018)豫1002民初40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上訴人林XX委托訴訟代理人押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涉案事故系單方事故,上訴人接到報案進行查勘,駕駛員李帥朋并未對事故的發(fā)生作出客觀的陳述,本案一審開庭時,被上訴人也未對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向法庭予以解釋,上訴人認為該事故是否為意外事故缺乏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綜上,請求對事故成因予以查明,并作出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林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林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施救費等損失共計463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6日18時,李帥朋駕駛豫K×××**號輕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平頂山××良鎮(zhèn)××由××向北行駛過程中,因下坡行駛至T字路口時操作不當,造成本車側(cè)翻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時,司機李帥朋持有B2駕駛證及經(jīng)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車輛處于正常年檢期之內(nèi),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2018年7月11日,襄城縣老閆汽修廠為豫K×××**號車輛出具施救費價稅合計85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載明,報案人林XX;報案時間2018年6月6日18時54分;出險原因碰撞;出險時間2018年6月6日18時42分;出險地點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張良鎮(zhèn)三間房村;保安方式95518;駕駛員姓名李帥朋;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7年11月10日;出險經(jīng)過車輛側(cè)翻溝里,駕駛室受損,無人傷壓到莊稼需要賠付,已告知報警。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xiàn)場進行了現(xiàn)場查勘。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載明,出險時間2018年6月6日18時;出險地點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張良鎮(zhèn)三間房村;查勘時間2018年6月7日;是否第一現(xiàn)場,是;出險原因碰撞;事故類型單方肇事;保險車輛駕駛員是否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是;保險車輛駕駛員是否為酒后駕車,否;事故車輛損失痕跡與事故現(xiàn)場痕跡是否吻合,是;查勘意見,2018年6月6日18:42:29在魯山縣張良鎮(zhèn)三間房村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因下坡行駛至T字路口時操作不當,造成本車側(cè)翻,致使駕駛室、大箱受損,輪胎電瓶無損失,無人傷,三責無損失,本車需施救。
本案處理過程中,被告申請對豫K×××**號輕型自卸貨車在本次事故中的車輛損失價值予以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價值予以評估。該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許誠信評估[2018]車鑒字第60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需更換配件價格為36250元;2.拆裝維系工時,噴漆費用共計1900元,該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修復價格合計為人民幣38150元;3.根據(jù)廢舊金屬回收市場價格行情估算更換配件殘值為300元。后原告林XX在襄城縣麗楊汽車修理戰(zhàn)對豫K×××**號小型轎車進行維修,共計花費37850元。2019年6月10日開具勞務、配件及工時價稅合計37850元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另查明,豫K×××**號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河南萬冉汽車物流有限公司,登記時間為2017年11月14日,實際所有人為原告林XX。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限額為15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10日16時起至2018年11月10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林XX作為豫K×××**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本案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關于被告對本次事故真實性提出的異議。本案中,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打95518報案,保險報案記錄對保險報案信息詳細進行了登記,并記載了出險經(jīng)過和處理經(jīng)過。被告也派人進行了現(xiàn)場查勘,并形成了機動車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查勘意見對事故經(jīng)過和初步責任進行了判斷。結(jié)合事故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和本案案情,本院對本次事故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被告公司的意見,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力,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車損數(shù)額。本案中,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系經(jīng)雙方共同選擇的鑒定機構(gòu)后,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所形成的,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予以采信。該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和維修費用明細表相互印證,故以原告請求的37850元(已扣殘值300元)為準。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施救費850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但結(jié)合本案中事故地點和被施救的位置、事故車輛的損壞情況,結(jié)合被告公司辯稱的意見,一審法院酌定施救費為3500元。上述損失共計41350元(37850元+3500元),應由被告公司在車輛損失險的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的其他過高請求,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力,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辯稱的其他意見,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力,本院不予采納。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林XX車輛損失保險金共計41350元。二、駁回原告林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9元,原告林XX負擔5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2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當向被上訴人承擔給付車輛損失保險金的責任。涉案豫K×××**號輕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事故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載明:出險時間2018年6月6日18時;出險地點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張良鎮(zhèn)三間房村;查勘時間2018年6月7日;是否第一現(xiàn)場,是;出險原因碰撞;事故類型單方肇事;保險車輛駕駛員是否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是;保險車輛駕駛員是否為酒后駕車,否;事故車輛損失痕跡與事故現(xiàn)場痕跡是否吻合,是;查勘意見,2018年6月6日18:42:29在魯山縣張良鎮(zhèn)三間房村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因下坡行駛至T字路口時操作不當,造成本車側(cè)翻,致使駕駛室、大箱受損,輪胎電瓶無損失,無人傷,三責無損失,本車需施救。上述報案保險記錄詳細記載了報案信息和保險公司現(xiàn)場查勘情況。該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客觀地記錄了豫K×××**號發(fā)生事故的情況,能夠認定李帥朋在駕駛豫K×××**號車輛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cè)翻的事實,雖然上訴人對涉案事故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并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因事故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一審綜合本案案情,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給付車輛損失保險金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3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曉克
審判員 孫根義
審判員 李艷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吳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