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孫X甲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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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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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民終9206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網(wǎng)點102.103。
主要負責人:孫X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國浩(律師)青島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甲,男,漢族,住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萊西維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孫X甲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9)魯0285民初32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金額為54100元,較一審減少27000元。事實與理由:根據(jù)現(xiàn)場拆檢資料顯示,受損車輛巡航傳感器、前機蓋、發(fā)動機倉束拆檢前完好無損,其更換費用27000元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孫X甲答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
孫X甲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838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7日,孫X甲駕駛魯BXXXXX號車輛沿204國道行駛至,因操作不當與魯BXXXXX號車發(fā)生追尾,造成車損。孫X甲當即撥打某保險公司公司報案。后孫X甲委托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對魯BXXXXX號車輛受損后的維修費用進行評估,鑒定車輛維修費用總計81100元,評估費2700元。孫X甲駕駛魯B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公司入有強制險和三者商業(yè)險及車損險。為維護孫X甲的合法權益,請求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333271元及不計免賠,我公司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合理賠償孫X甲損失。孫X甲在本次事故中沒有提交交通事故認定書,無法證明事故責任及是否存在免賠情形,我公司在本案中在明確事故責任及事故存在免賠情況下按照約定合理賠償孫X甲損失。評估費不予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22日,孫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孫X甲,車牌號碼:魯BXXXXX號,機動車種類:六座以下客車,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33271元,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2018年10月27日,孫X甲駕駛魯BXXXXX號車輛沿204國道行駛至,因操作不當與魯BXXXXX號車發(fā)生追尾,造成車損。孫X甲當即撥打某保險公司公司報案。
后孫X甲委托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對魯BXXXXX號車輛受損后的維修費用進行評估,鑒定車輛維修費用總計89905元,評估費2700元。
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魯BXXXXX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81100元。某保險公司花鑒定費4490元。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孫X甲因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可以認定。孫X甲為此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賠償。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孫X甲主張的車損,未超過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價值,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但孫X甲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其支出的鑒定費用,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支出鑒定費4490元,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孫X甲保險金81100元。孫X甲的訴訟請求過高,對過高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孫X甲保險金81100元。二、駁回孫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48元,由孫X甲負擔3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914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保險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本案事故發(fā)生后,原審法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價值鑒定,該鑒定機構具有認定事故損失的專業(yè)資質。上訴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鑒定部門對車輛損失認證程序或內(nèi)容不合法的證據(jù)。據(jù)此,原審法院依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確定車輛損失金額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司法鑒定機構認定的損失配件中有部分不需要更換,但未能對此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林偉光
審判員 劉昭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鐘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