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古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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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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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578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
負責人:方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古XX,女,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王玉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古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20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或依法改判;2.案件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涉案事故真實性存在疑點,上訴人對事故真實性不予認可。第二,涉案車輛的評估報告車輛損失金額高于二類修理廠的市場價格,上訴人對評估結(jié)論不予認可。第三,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第四,涉案車輛施救費數(shù)額明顯過高,上訴人不予認可。
古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的陳述均為主觀臆測,涉案車輛實際修理花費高于主張的數(shù)額。
古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財產(chǎn)損失251600元;2.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古XX于2018年5月18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由某保險公司對古XX所有的津F×××××號車輛承保商業(yè)險(其中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677074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18日0時起至2019年6月17日24時止。2018年8月30日22時20分,案外人李東駕駛車牌號為津F×××××號小轎車,沿制萬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津淄公路交口以南時,車輛前部與沿制萬線由南向北行駛的大型集裝箱貨車后部接觸,造成其所駕車輛損壞無人傷的交通事故,大型集裝箱貨車無損駛離現(xiàn)場。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西青開發(fā)區(qū)大隊認定:李東負全部責任。庭審過程中,經(jīng)古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鑫瑞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車損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出具津鑫瑞軒車鑒估(2019)第0006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評估結(jié)果為:我公司評估人員根據(jù)鑒定評估目的,遵循鑒定評估的原則,按照鑒定評估的程序,結(jié)合評估委托方提供的相關(guān)資料及評估車輛受損情況,運用合理的鑒定評估方法,經(jīng)過客觀、嚴謹、專業(yè)的分析與估算,確定評估對象事故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70625元(大寫人民幣:拾柒萬零陸佰貳拾伍圓整)。另,古XX因此次事故支出施救費1600元、鑒定費8531元,并提交施救費、鑒定費發(fā)票予以證實。以上事實,除當事人提供的書證外,還有評估報告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古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履行?,F(xiàn)古XX所有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且造成實際經(jīng)濟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古XX的合理支出給予賠償。古XX主張的車輛損失費,按照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評估結(jié)論,確定車輛損失價值為170625元。古XX主張的其他損失施救費1600元、鑒定費8531元,系為處理事故、查明事實產(chǎn)生的必要合理費用,且古XX提供了票據(jù)證實,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古XX主張的損失應優(yōu)先在無責車的交強險中賠付100元的辯解意見,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辯解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古XX保險賠償款180656元(包括本車車損170625元、施救費1600元、鑒定費8531元,扣除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賠付的100元);二、駁回古XX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37元,由古XX負擔71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822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涉案事故真實性的問題。本案中,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西青開發(fā)區(qū)大隊對涉案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一審庭審中對被上訴人陳述的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亦予以認可?,F(xiàn)上訴人主張對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jù)推翻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其已經(jīng)做出的陳述,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另,因上訴人未提交充分證據(jù)否定涉案事故的真實性,故對其所提對車輛損失與案涉事故之間因果關(guān)系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涉案車輛損失數(shù)額的問題。一審法院依據(jù)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專業(yè)資質(zhì)的中介機構(gòu)出具的評估報告認定了涉案車輛損失數(shù)額,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亦提交了維修費發(fā)票證實支出上述費用,上訴人主張該數(shù)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被上訴人支出上述費用的不合理性,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對涉案車輛損失數(shù)額的認定并無不妥,本院應予以維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三是關(guān)于評估費、施救費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施救費、評估費是為了減少標的車輛損失、查明和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上訴人亦提交了相應票據(jù)以證實其實際支出數(shù)額,上訴人應予以賠付。上訴人認為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但是其并未提交充分依據(jù)以證實被上訴人支付施救費的不合理性,故上訴人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1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張 璇
審 判 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趙 珍
書 記 員 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