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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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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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08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
負責人:方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73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被上訴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不承擔421884.5元賠償責任;2.案件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該案被保險人并非被上訴人本人,保單未作批改以及過戶,未通知上訴人,被上訴人不符合原審原告的主體資格。第二,上訴人不認可該案事故的真實性。同時,涉訴車輛評估金額過高。第三,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第四,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
劉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財產(chǎn)損失賠償金,以鑒定為準;2.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11日11時50分,劉XX駕駛臨時牌照號為津Q×××××的小型客車沿津淶公路以北工西路向南行駛至津淶公路以北工西路時,車前部與天津精武學府開發(fā)建設(shè)公司綠化相接觸,造成車輛受損,綠化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張家窩大隊認定,劉XX負全部責任,天津精武學府開發(fā)建設(shè)有限公司不承擔事故責任。涉案車輛系進口梅賽德斯奔馳小型轎車,車架號為WDXXX5CB2HNXXX510,該車系劉XX向他人購買,轉(zhuǎn)移登記日期為2018年7月27日,原牌照號為津C×××××,轉(zhuǎn)移登記后牌照號為津R×××××,臨時牌照號為津Q×××××(有效期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1日),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運。劉XX主張購買價格為49萬余元,但未提交購車票據(jù)。涉案車輛于2018年4月25日在某保險公司處以齊少博為被保險人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6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以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劉XX購買車輛后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劉XX申請對其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盈祿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論為車輛維修費用為399890元。劉XX支付鑒定費19994.5元。劉XX還支付施救費2000元。劉XX提交了維修發(fā)票,金額為399890元。上述事實,有劉XX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單、事故認定書、臨時號牌、鑒定報告、鑒定費、施救費、維修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標的轉(zhuǎn)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以及不計免賠率,在車輛轉(zhuǎn)移登記后,作為受讓人的劉XX承繼被保險人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故劉XX主體適格,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履行各自的義務(wù)。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劉XX支付了相關(guān)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劉XX購買車輛后雖未通知某保險公司,但本次轉(zhuǎn)讓未有證據(jù)證實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不認可事故真實性,但未提交證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涉案車輛維修費用399890元有鑒定報告及維修費發(fā)票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主張車損價值超出其實際價值,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該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車損金額未超出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故劉XX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劉XX主張的施救費有發(fā)票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過高沒有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劉XX保險理賠款421884.5元(包括車損399890元、鑒定費19994.5元、施救費2000元)。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76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付一審法院。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交了案外人齊少博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案外人齊少博證人證言一份和被保險人為劉XX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其作為本案被保險人的主體適格。上訴人稱不需要質(zhì)證,請法院依法核實。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結(jié)合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提交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正本)中的保險單號等內(nèi)容,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被上訴人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交了被保險人為劉XX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副本)復印件一份,經(jīng)本院核對,該保險單號與被上訴人一審期間提交的被保險人為齊少博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中的保險單號一致,結(jié)合被上訴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證據(jù),證實被上訴人在本案中作為涉訴車輛和商業(yè)保險的受讓人主體適格。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涉訴事故的真實性問題。上訴人主張不認可涉訴事故的真實性,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三是涉訴車輛損失金額的問題。上訴人主張車輛損失金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依據(jù)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評估報告和被上訴人一審期間提交的維修費發(fā)票確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并無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評估費、施救費是被上訴人因此次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被上訴人亦提交了評估費發(fā)票和施救費發(fā)票,證實支出上述費用,上訴人應予以賠付。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張 璇
審 判 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趙 珍
書 記 員 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