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2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寧05民終59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1。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寧夏君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2,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寧夏輔德(中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2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人民法院(2019)寧0502民初13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被上訴人李X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不向李X2賠償路面柴油污染1.92萬元,路面遺漏拋灑污染8000元,施救費7128元,僅應賠償施救費3860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李X2承擔。事實和理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要求李X2賠償路產損失的決定,系行政處罰,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污染導致的財產損失和費用。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現(xiàn)場勘定,將事故車輛拖離高速公路的施救里程為40公里,產生拖車費960元、吊車費2900元,施救費用共3860元,除此之外的施救費系李X2刻意擴大的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李X2辯稱,事故車輛自重加貨物總重49噸,屬營運車輛,施救費用不能等同于對一般轎車的施救。本案事故發(fā)生后,由當?shù)亟痪?lián)系拖車公司將車輛從事故地點拖離,產生的拖車費1.10萬元由李X2實際交納,拖車公司出具了正規(guī)發(fā)票,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施救費3860元顯然與實際不符。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路產污染損失和施救費共38188元正確。
李X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理賠范圍內賠償李X2財產損失共計5.22萬元,具體包括:(1)路面柴油污染1.92萬元;(2)路面遺漏拋灑污染8000元;(3)施救費2.5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5日1時40分許,李X2駕駛車牌號為XXXXXX大型汽車,在青銀高速897km+300m處與唐建安駕駛的已發(fā)生事故的XXX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路產破壞。經(jīng)山西省XX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李X2負全部責任,唐建安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因李X2駕駛的XXXXXX發(fā)生事故后造成污染,向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賠償路面柴油污染1.92萬元、路面遺漏拋灑污染8000元。因李X2駕駛的XXXXXX車輛損壞,無法繼續(xù)行駛,由文水縣安順汽修廠將XXXXXX拖離高速公路,產生施救費1.10萬元;由梁軍、陳洪原將XXXXXX自山西省文水縣拖至中衛(wèi),共產生施救費1.40萬元。李X2在某保險公司處為XXX半掛牽引車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險保險、限額為120988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對李X2車輛損失已賠付1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X2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義務。本案中,李X2駕駛在人保財險中衛(wèi)城區(qū)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李X2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李X2作為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保險人人保財險中衛(wèi)城區(qū)支公司給付相應保險金。李X2向高速公路管理單位賠償?shù)穆访娌裼臀廴?、路面遺漏拋灑污染2.72萬元,是油料對公路路面造成損壞的賠償費用。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該項費用屬于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故對李X2主張的路面柴油污染、路面遺漏拋灑污染2.72萬元,予以支持。對李X2主張的施救費,其中拖離高速公路產生的施救費1.10萬元,符合事故發(fā)生后的實際情況,屬合理開支;山西省文水縣至中衛(wèi)的拖車救援費用,因所產生的費用并不是從事故發(fā)生地到最近修理廠的費用,且沒有證據(jù)證實拖車至中衛(wèi)修理的必要性,該項費用的支出屬擴大損失,不予支持。施救費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范圍,該項理賠限額為120988元,某保險公司已就李X2的車輛損失賠償11萬元,還剩10988元。故李X2主張的施救費,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10988元。某保險公司辯稱路面施救費過高的意見,不予采納;辯稱李X2訴請的路面污染費用系行政處罰費用,不屬于賠付范圍的意見,因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給李X2發(fā)出的是《賠償通知書》不屬于行政處罰范疇,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辯稱李X2訴請的路面污染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一)規(guī)定的“污染”,屬于保險人免責事項的意見,因該條款規(guī)定的內容為“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從該規(guī)定的內容看,保險公司在制定該保險條款時不盡合理。結合同一條款中的其他內容,可以推定此處所指的污染應是指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較強程度的破壞或危害后果,且該危害后果非因被保險人意志所能轉移,責任才予以免除。而本案中的路面染污賠償費不是清除路面污染物費用,而是油料對公路路面造成損壞的賠償費用,不應屬于保險責任免除事項,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李X2賠償路面柴油污染1.92萬元、路面遺漏拋灑污染8000元、施救費10988元。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2各項損失38188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5元,減半收取552元,由李X2負擔1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04元。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有:《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1份,證明本案事故車輛施救費核定為3860元的事實。李X2質證稱,該確認書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出具,李X2未簽字確認,記載的施救費沒有計算依據(jù)和標準,對該確認書不予認可。李X2未提供新的證據(jù)。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該確認書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查勘現(xiàn)場后制作,雖無李X2簽字,但記載的內容客觀真實,核定的施救費用依據(jù)合理,故對該確認書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查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核定案涉車輛及掛車自事故地點拖離40公里,核定拖車費960元,吊車費2900元,上述施救費共計3860元。除此之外,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出具的《公路賠償通知書》載明,當事人不交納賠償費的,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該《公路賠償通知書》系認定李X2應賠償路產損失數(shù)額的依據(jù),并非行政處罰決定?!稒C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污染導致的財產損失和費用。結合該條款的相關內容,按照通常理解,此處的“污染”應指環(huán)境污染,即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環(huán)境污染等外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費用,而非不賠償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有害物質遺漏、拋灑對第三者財產造成的沾染。故某保險公司拒賠路產污染損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在案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雖無李X2簽字確認,但該確認書核定的施救費是經(jīng)保險公司派員現(xiàn)場勘查后,依據(jù)實際施救距離和拖車、吊車所需的合理費用核算確定,符合一般市場行情,應作為認定施救費數(shù)額的依據(jù)。李X2主張車輛僅拖離高速公路就產生施救費1.10萬元,其提交的施救費發(fā)票未記載費用明細,也不能提供產生施救費1.10萬元的合理依據(jù)。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李X2施救費3860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人民法院(2019)寧0502民初1359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李X2路面柴油污染賠償費1.92萬元、路面遺漏拋灑污染賠償費8000元,施救費3860元;
三、駁回李X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05元,減半收取552元,由李X2負擔2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2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21元,由李X2負擔13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鵬飛
審判員 施秀琴
審判員 王 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