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葛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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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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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民終328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華府御水灣小區(qū)****115。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安徽輝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安徽輝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男,住江蘇省泗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江蘇八面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葛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9)蘇1323民初16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案件訴訟費用由葛XX負擔。事實和理由:1.案涉事故并非是使用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過程中發(fā)生,葛XX是在車輛停止時從掛車上摔下,某保險公司所承保的主車并未使用;2.葛XX在掛車上摔下,顯然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障的乘坐范圍,載物貨車上不可以載客,車上人員可以乘坐的區(qū)域為行駛證核定的座位數(shù),一審法院適用不利解釋規(guī)則將從掛車上摔下的葛XX認定為車上人員不當;3.一審法院未查明案涉車輛駕駛人員為何人,如果駕駛人員無合法駕駛資格,或者沒有從業(yè)資格證等,某保險公司也不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葛XX二審辯稱:案涉車輛雖然在事故發(fā)生時處于靜止狀態(tài),但這是車輛使用的一種方式;主掛車一體使用,葛XX在掛車上摔下受傷,承保主車保險的某保險公司也應承擔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責任。
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葛XX保險金50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皖C×××**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案外人五河縣宏發(fā)貨運有限公司。2016年8月11日,五河縣宏發(fā)貨運有限公司公司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25日0時至2017年8月24日24時止,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5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八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16日、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9日,葛XX在泗陽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2017年7月25日入院記錄記載:患者1小時前從自家貨車上摔落,致右足著地,感右足疼痛明顯活動受限,不能站立行走,來我院檢查后擬“中醫(yī)診斷:骨折?。鉁觯?;西醫(yī)診斷:右跟骨骨折”收入院。2017年8月16日出院記錄記載:1、繼續(xù)治療,暫時臥床休息三月,禁止負重活動?!?、根據(jù)醫(yī)生指導決定負重時機,4-6周后取出石膏外固定。……6、一年后根據(jù)骨折愈合情況決定能否取出內(nèi)固定。……2019年1月29日出院記錄記載:1、休息一月,加強營養(yǎng)、促進愈合;……葛XX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8020.55元,已從醫(yī)療保險報銷5449.82元。
一審法院認為:葛XX提供的2018年8月17日電話錄音,雖然不是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報案的內(nèi)容,但是從雙方的對話來看,保險公司95518工作人員經(jīng)過核實是承認葛XX在2017年7月26日即報案告知該公司其于2017年7月25日在泗陽縣裝好貨后蓋篷布摔下來的事實。由于證人周某,4、張某,4不是事故發(fā)生的現(xiàn)場目擊證人,一審法院依法對事發(fā)工廠的看門人也是目擊人孫修英進行了調(diào)查,其關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與泗陽縣中醫(yī)院入院記錄以及周某,4、張某,4證言可以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葛XX于2015年7月25日晚上在泗陽縣南劉集鄉(xiāng)工業(yè)園區(qū)寵物用品廠院內(nèi)裝貨后在掛車上蓋雨布時摔下導致腳受傷的事實。因此,對本案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應當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對于車上人員并未限定乘坐范圍和工作區(qū)域。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也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葛XX是皖C×××**車輛的駕駛員,事故發(fā)生前,在該車的掛車上蓋雨布時從車上摔下受傷,在事故發(fā)生的瞬間,其是處于車上而非車下。因此,葛XX屬于涉案事故發(fā)生時的車上人員。葛XX在贛F×××**車上摔下,雖然該掛車沒有投保車上人員險,發(fā)生事故時車輛屬于靜止狀態(tài),但是在貨物運輸過程中主、掛車應該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且裝貨、卸貨、運輸?shù)让總€環(huán)節(jié)均是使用車輛的過程。葛XX在裝好貨蓋雨布時摔傷,系處于正常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此涉案事故應當屬于合同約定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葛XX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某保險公司對其遭受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對于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應當予以支持42724.05元,具體項目、數(shù)額和理由如下:1、醫(yī)療費12570.73元,葛XX共計支付醫(yī)療費18020.55元,扣除已從醫(yī)保保險報銷的5449.82元;2、誤工費15517.81元,葛XX住院治療共計28天,結合第一次住院臥床休息三月以及第二次住院休息一月的醫(yī)囑,一審法院酌情支持120天,按照2018年度江蘇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標準計算;3、護理費12931.51元,結合葛XX的住院天數(shù)、受傷部位以及要求臥床休息的醫(yī)囑,一審法院酌情支持100天,葛XX未提供護理人員的工資標準,參照2018年度江蘇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標準計算;4、住院伙食補助費504元,葛XX住院28天,每天18元;5、營養(yǎng)費1000元,結合葛XX住院天數(shù)、醫(yī)囑,一審法院酌情支持100天,每天10元;6、交通費200元,葛XX沒有提供證據(jù),結合住院時間、地點,酌定支持、地點div>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葛XX保險金42724.05元;二、駁回葛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制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已減半收取525元,由葛XX負擔9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34元。
二審中,圍繞上訴請求,某保險公司未提供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葛XX的損失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賠償責任范圍。
某保險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八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本院認為,葛XX的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賠償責任范圍,理由如下:1.某保險公司主張事故發(fā)生時其承保的案涉車輛主車未使用,該主張不成立。事故發(fā)生時雖然案涉車輛處于靜止狀態(tài),但是在貨物運輸過程中主、掛車應該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且裝卸貨物、蓋篷布等環(huán)節(jié)從廣義上講均是使用車輛的過程。2.某保險公司主張葛XX不屬于“車上人員”,該主張不成立。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fā)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nèi)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因主掛車一體運行,上述條款并未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車體不包含與其一體的掛車車體,且上述條款也未明確約定車上人員僅包含處于駕駛座或乘客座上空間的人員,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不利解釋的不利法律后果,從掛車上摔下的葛XX應當認定為“車上人員”。3.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出不認可葛XX系案涉車輛的駕駛員,但其在一審審理時并未提出該主張,二審時其也未提供反證推翻一審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本院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對于葛XX提供的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營運證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某保險公司關于案涉車輛駕駛員可能無駕駛資格、從業(yè)資格的主張亦不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魏良軍
審 判 員 吳振環(huán)
審 判 員 王冬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殷志浩
書 記 員 晏 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