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武漢市江夏區(qū)公路管理局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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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鐘祥柴民二初字第0002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鐘祥市人民法院 2015-07-09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鐘祥市。
負責人劉守江,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商應海,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
負責人朱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毅。
被告武漢市江夏區(qū)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
法定代表人倪立松,局長。
委托代理人敖長林。
委托代理人衛(wèi)東,湖北舟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仕意。
原告訴被告、武漢市江夏區(qū)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江夏公路局)、王仕意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王仕意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本院組成由代理審判員黃慶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朱鋒、劉德改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甲保險公司將訴訟請求由211430元變更為131646元。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應海,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毅,被告江夏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敖長林、衛(wèi)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仕意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2011年7月16日14時15分許,被告王仕意駕駛鄂A×××××#貨車(車載王慧)沿武荊高速鐘祥連接線由北向南行至1KM+250M處,與前方劉勝利駕駛的鄂H×××××#客車(車載旅客魏厚華、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等人)停車下客時相撞,造成魏厚華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王仕意、王慧、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等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仕意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劉勝利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魏厚華、王慧、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等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2011年12月8日和2012年10月30日劉勝利以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分別向鐘祥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賠償乘坐人魏厚華的繼承人趙瑞蘋、魏家富及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等人的經(jīng)濟損失和訴訟費用共計211430元。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鄂A×××××#貨車的登記權(quán)利人為被告江夏公路局。原告代為承擔賠償責任后,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211430元,并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原告甲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A1、原告與劉勝利簽訂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與劉勝利之間具有保險合同關(guān)系,原告承保的客運人責任險每人責任限額為150000,累計責任限額為2400000元;
A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承保的車輛鄂H×××××號客車與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具體情形及責任劃分;
A3、(2011)鐘民一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2012)鄂鐘祥柴民二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2012)鄂荊門民二終字第0003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及賠償憑證三份,證明原告向事故受害人魏厚華的繼承人賠償126036元及負擔訴訟費5620元的情況;
A4、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一份、大型汽車鄂A×××××車輛信息一份,證明被告王仕意與被告乙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guān)系,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貨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22000元,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貨車的車輛所有人為被告江夏公路局。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起訴超出訴訟時效,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劉勝利對依據(jù)運輸合同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原告依據(jù)與劉勝利簽訂的責任保險合同對劉勝利進行賠償,使其應負的保險責任,不享有追償權(quán);原告具體的請求項目和金額應依法予以審核;被告乙保險公司不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江夏公路局辯稱,被告江夏公路局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與被告江夏公路管理局所有的鄂A×××××#車輛的車牌底色、車輛品牌、外觀尺寸、初始登記時間、燃油類型的均不一致,兩輛車并非同一輛車,被告王仕意與被告江夏公路局亦不存在雇傭或其他勞動關(guān)系,故被告江夏公路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江夏公路局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B1、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的登記信息一組5張、保險報案記錄一份、大型汽車鄂A×××××車輛信息一份,證明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的登記所有權(quán)人為其個人,該車與被告江夏公路局所有的鄂A×××××號車輛的車型、發(fā)動機號、外觀尺寸、燃油類型等均不一致,被告王仕意駕駛的事故車輛與被告江夏公路局所有的車輛并非同一輛車。
被告王仕意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質(zhì)證權(quán)利的放棄。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乙保險公司、被告江夏公路局對A1沒有異議。
被告乙保險公司、被告江夏公路局對A2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為復印件,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乙保險公司對A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賠償給受害人家屬的126026元中包含的10000元精神撫慰金不應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同時認為原告提交的付款憑證中有5620元系案件訴訟費用,對此費用原告不享有追償權(quán);江夏公路局對A3沒有異議。被告江夏公路局對A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guān)聯(lián)性和原告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與被告江夏公路局所有的鄂A×××××車輛并非同一輛車,從A5中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中可見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的被保險人為王仕意本人;被告乙保險公司對A5沒有異議。原告甲保險公司對B1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并不能證明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與被告江夏公路局所有的鄂A×××××車輛不是同一輛車;被告乙保險公司對B1沒有異議。
對以上沒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A2雖系復印件,但其能與A3相印證,證明了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與劉勝利駕駛的鄂H×××××#客車相撞,造成鄂H×××××#車上乘客魏厚華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等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的具體情形及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劃分的情況,故本院對A2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A3系生效法律文書及原告交納賠償款及案件訴訟費用的付款憑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并能相互印證,故本院對A3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A4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但是A4中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中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的廠牌型號為“北京BXXX15PD16自卸低速貨車”,而A4中大型汽車鄂A×××××車輛信息中登記所有權(quán)人為被告江夏公路局的鄂A×××××車輛的廠牌型號為“巨人WCF30”,兩輛車并非同一輛車,故本院對A4予以采信,但對原告提交A4擬證明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的所有權(quán)人為被告江夏公路局的主張不予采信。
被告江夏公路局提交的B1能證明其所有的鄂A×××××號大型車輛與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雖車牌字符一致,但車牌底色、車輛型號、發(fā)動機號、車輛外觀尺寸、燃油類型等車輛基本信息均不一致,被告江夏公路局所有的鄂A×××××號大型車輛與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并非同一輛車,故本院對B1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7月16日14時15分許,被告王仕意駕駛鄂A×××××#貨車(車載王慧)沿武荊高速鐘祥連接線由北向南行至1KM+250M處,與前方劉勝利駕駛的鄂H×××××#客車(車載旅客魏厚華、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等人)停車下客時相撞,造成魏厚華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王仕意、王慧、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等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仕意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劉勝利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魏厚華、王慧、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等人無責任。劉勝利駕駛的鄂H×××××#客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貨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兩輛車的保險期限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死者魏厚華的親屬趙瑞蘋、魏家富以劉勝利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違約為由,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劉勝利賠償經(jīng)濟損失,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1)鐘民一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勝利賠償受害人魏厚華的親屬趙瑞蘋、魏家富各項經(jīng)濟損失126026元;傷者張文興、張光華、劉紅霞、劉彩霞以劉勝利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違約為由,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劉勝利賠償經(jīng)濟損失,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了(2012)鄂鐘祥柴民二初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勝利賠償張文興經(jīng)濟損失42708.32元、賠償張光華的經(jīng)濟損失7809.2元、賠償劉紅霞的經(jīng)濟損失4627.91元、賠償劉彩霞的經(jīng)濟損失5622.91元;傷者伍小紅、劉小玲以劉勝利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違約為由,于2012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劉勝利賠償經(jīng)濟損失,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了(2012)鄂鐘祥柴民二初字第000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勝利賠償伍小紅經(jīng)濟損失6357.81元、賠償原告劉小玲經(jīng)濟損失4077.95元。劉勝利基于與原告甲保險公司簽訂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劉勝利應支付給死者魏厚華親屬趙瑞蘋、魏家富的經(jīng)濟損失126026元,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了(2012)鄂鐘祥柴民二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劉勝利經(jīng)濟損失126026元,原告甲保險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交納上述賠償款項;劉勝利又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劉勝利應支付給傷者劉小玲、劉彩霞、劉紅霞、伍小紅、張文興和張光華的經(jīng)濟損失78204.1元,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2)鄂鐘祥柴民二初字第000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劉勝利經(jīng)濟損失78204.1元,原告甲保險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交納上述賠償款項。至此,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甲保險公司共為劉勝利墊付了賠償款項204230.1元,并支付訴訟費用7200元。原告甲保險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王仕意、江夏公路局、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21143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甲保險公司將訴訟請求由211430元變更為131646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甲保險公司的起訴是否已超出訴訟時效;二、原告是否有權(quán)行使追償權(quán),及三被告賠償責任承擔問題。
針對以上爭議焦點,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原告甲保險公司的起訴是否已超出訴訟時效。
本院認為,原告甲保險公司分別于2012年6月14日和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交納賠償款項126026元和78204.1元,共計204230.1元,即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全部履行完畢賠償義務,其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訴,行駛追償權(quán),原告的起訴尚在兩年訴訟時效內(nèi),故對被告乙保險公司主張原告的起訴超出訴訟時效的觀點,本院不予采信;
二、原告是否有權(quán)行使追償權(quán),及三被告賠償責任承擔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劉勝利駕駛的鄂H×××××#客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因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與劉勝利駕駛的鄂H×××××#客車相撞,造成劉勝利駕駛的鄂H×××××#客車車上乘客死傷,被告王仕意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保險標的,原告依照車上人險合同向劉勝利理賠后即享有向被告王仕意追償?shù)臋?quán)利;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主張被告王仕意駕照狀態(tài)為吊銷,認為其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系無證駕駛,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應當免責,但被告乙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同時被告江夏公路局提交的B1中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被告王仕意駕駛資質(zhì)信息中,被告王仕意的駕照狀態(tài)系吊銷,但該證據(jù)未反應被告王仕意的駕照是何時因何事被吊銷,且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被告王仕意存在無照駕駛的行為,故對被告乙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免責的觀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仕意駕駛的鄂A×××××#事故車輛的所有權(quán)人并未被告江夏公路局,同時原告甲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王仕意與被告江夏公路局之間存在雇傭關(guān)系或其他形式的勞動關(guān)系,故被告江夏公路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甲保險公司主張的131646元中,有126026元是保險賠償金額,可以向被告方進行追償,其余5620元是原告支付的訴訟費用,不屬于追償范圍。依照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1)鐘民一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書,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shù)?26026元中包含有死亡賠償金116640元、醫(yī)療費8090元、喪葬費46元、誤工費1250元,對以上款項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負擔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yī)療費8090元,合計118090元,超出部分的7936元由被告王仕意按照70%的責任比例負擔5555.2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合議,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經(jīng)濟損失118090元;
二、被告王仕意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經(jīng)濟損失5555.2元;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二判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0元,由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50元,由被告王仕意負擔2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 慶
人民陪審員 朱 鋒
人民陪審員 劉德改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羅 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