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蕭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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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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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837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qū)。
負責人:陳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張X,分別為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蕭X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州市白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盧XX,均為廣東品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廣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云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廣東品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XX、原審第三人廣州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金砂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104民初1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l、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蕭XX并非保險合同當事人,不是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根據(jù)《保險法》第12條第五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被上訴人不是被保險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應當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二、廣州中院裁定書也認定被上訴人并非保險合同當事人,非合同當事人顯然無權根據(jù)合同向保險人索賠金砂公司對粵A×××××具有保險利益,且其與上訴人簽訂了保險合同。無論被上訴人是否對粵A×××××是否有保險利益,其并沒有與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雙方之間并無保險合同關系,被上訴人非保險合同當事人,被上訴人無權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上訴人索賠。三、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是其內(nèi)部法律關系,被上訴人不是共同被保險人,沒有保險金請求權,更不能享有超越被保險人的權利。被上訴人只能在第三人向上訴人索賠取得保險金后,由上訴人向第三人根據(jù)其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而無權向上訴人主張權利。四、根據(jù)第三人與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粵A×××××車同屬于第三人,該車損失不屬于第三者的損失,根據(jù)交強險條款和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三條、第五(一)條,上訴人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均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有權“共同要求理賠”為由判決賠付缺乏法律依據(jù)和合同依據(jù),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第三人作為被保險人向上訴人索賠,應當受合同條款約束,上訴人提交了投保單和交強險條款、第三者責任險條款,根據(jù)合同約定,第三人索賠粵A×××××車損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上訴人保險責任范圍,即使第三人索賠也應當駁回訴訟請求,如被上訴人作為共同要求賠償?shù)闹黧w,因被保險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五、即使按照一審法院所認為的有共同索賠權,但是被上訴人索賠權其實來自于第三人的索賠權利,金砂公司根據(jù)合同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其中有被保險人家庭人身傷亡或代管的財產(chǎn)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蕭XX所主張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是金砂公司,共同索賠權來自于金砂公司的索賠權利,但是金砂公司的索賠權利按照商業(yè)險的條款是沒有的,應當駁回蕭XX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蕭XX辯稱:被上訴人對保險標的享有利益,我方享有起訴權,該車輛的實際使用人都是蕭XX,掛靠公司作為第三人對該事實是承認的,保險費也是蕭XX支付的,所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金砂公司述稱: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和都是蕭XX,與第三人沒有任何關系,僅僅是掛靠關系,該保險費的支付也是由蕭XX支付。我方認可該保險費直接支付給蕭XX。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5年5月26日,第三人就粵A×××××號星馬牌混凝土攪拌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某保險公司向第三人出具了保險單,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零時起至2016年5月26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6月8日,第三人就粵A×××××號星馬牌混凝土攪拌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向第三人出具了保險單,保險期限自2015年6月9日零時起至2016年6月8日二十四時止。
2016年6月7日,第三人出具《申請》,稱:我司車輛粵A×××××于2016年5月9日出險,報案號RDXXX01644000000039063。倒車碰撞停放車粵A×××××,三者車受損,事故雙方均掛靠我司,但屬于不同車主,考慮到情況特殊,且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現(xiàn)場查勘,確認事故屬實,現(xiàn)在據(jù)實上報,申請計賠。
第三者粵A×××××號車輛在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桂江車站汽車空調(diào)維修部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為14000元(有發(fā)票)。
因某保險公司沒有進行理賠,蕭XX向一審法院起訴。
另查明,粵A×××××車行駛證顯示車主為第三人金砂公司。第三人與蕭XX于2015年6月6日簽訂《車輛掛靠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包括本案被保險車輛粵A×××××在內(nèi)8輛掛靠車輛的所有權歸蕭XX所有,第三人僅為名義上的車主,車輛在掛靠期間發(fā)生的所有事宜及責任均由蕭XX獨立處理和承擔,第三人不予負責。為規(guī)避運營風險,蕭XX掛靠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必須通過第三人公司購買,且第三者投保額為100萬元以上,保費由蕭XX負責,所有的保險單據(jù)由第三人統(tǒng)一保管,并由第三人進行保險理賠,理賠金額不足彌補賠償?shù)模瑒t由蕭XX承擔補足的責任,導致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則蕭XX須向第三人支付所有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5月9日,屬于保險責任期間。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保險合同記載被保險人為第三人,蕭XX不是被保險人,蕭XX是否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chǎn)保險是以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蕭XX雖然不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但其是保險車輛粵A×××××的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車輛掛靠單位即本案第三人僅是名義上的投保人,第三人并不對掛靠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除收取蕭XX的掛靠管理費用外,不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且第三人對蕭XX車輛掛靠事宜及保險情況均予以認可。作為保險車輛名義上的投保人、實際所有人應有權共同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鑒于本案第三人陳述本案理賠款,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給蕭XX,因此,蕭XX在本案中具有保險金請求權。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付第三者車輛損失的責任。關于第三者粵A×××××號車的損失,有車輛維修發(fā)票證實,一審法院確認14000元為第三者粵A×××××號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蕭XX賠付14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保險理賠款14000元給蕭XX。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未提交新證據(jù)。經(jīng)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綜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當對被上訴人支付保險理賠款。
本案案涉保險合同的名義投保人系原審第三人,但被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簽訂的《車輛掛靠協(xié)議》已經(jīng)明確保費由被上訴人負擔,僅以原審第三人名義投保,而原審第三人也出具了被上訴人是案涉車輛的實際車主的證明,前述證據(jù)互相印證,能夠證明案涉車輛是掛靠在原審第三人名下,案涉車輛的實際車主是被上訴人,故被上訴人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一審法院對此認定無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不具有主體資格,不能向其主張保險理賠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碰撞車輛雖然都在原審第三人名下,但案涉車輛粵A×××××實際車主為被上訴人,故兩車并非同一車主所有,上訴人以兩車為同一車主為由主張免賠,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泳涌
審判員 莊曉峰
審判員 汪 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辛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