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蔡學博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4)京鐵民(商)初字第58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5-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3-12-6。
負責人任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青波,北京錦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學博,男,
被告北京東方瑞泰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縣。
法定代表人白廣清,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
負責人馮賢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一慶,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蔡學博、被告北京東方瑞泰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瑞泰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袁建華擔任審判長,法官王少杰、陳明輝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此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青波,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一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學博、被告東方瑞泰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6月2日,被告蔡學博酒后駕駛東方瑞泰公司所有的,號牌為京NXXXG9機動車與孫大為駕駛李函桐所有的,號牌為遼BXXXD0機動車在北京市海淀區(qū)茉莉園北側路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遼BXXXD0車輛嚴重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蔡學博負事故全責。遼BXXXD0車輛在原告處投保有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原告為查明車輛損失,委托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進行勘驗,產生勘驗費300元。2013年9月4日李函桐與原告簽訂理賠協(xié)議,由原告向李函桐支付了保險金103808元,原告取得了代位求償權。京NXXXG9在人保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原告認為蔡學博作為交通事故全責方,應承擔事故造成遼BXXXD0車輛損失賠償責任,原告向李函桐支付保險金后,在保險金的范圍內有代位追償的權利?,F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3808元,代勘費300元,合計104108元(由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蔡學博與北京東方瑞泰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連帶承擔剩余部分的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蔡學博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案庭審。
被告東方瑞泰公司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案庭審。
被告人保公司答辯稱:人保公司認可京NXXXG9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的事實,人保公司可以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2000元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與人保公司無關,且駕駛人蔡學博酒后駕駛。
經審理查明,號牌為京NXXXG9的機動車所有人為東方瑞泰公司,該車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強險,2013年6月2日1時0分蔡學博駕駛該車與孫大為駕駛李函桐所有的,號牌為遼BXXXD0機動車在北京市海淀區(qū)茉莉園北側路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遼BXXXD0車輛嚴重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蔡學博負事故全責。遼BXXXD0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某保險公司為查明車輛損失,委托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進行勘驗,產生勘驗費300元。后經北京正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評估,遼BXXXD0機動車損失為147104元。2013年9月4日李函桐將受損車輛以270000元出售給案外人王向周,同日李函桐與某保險公司達成理賠協(xié)議“遼BXXXD0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為373808元,某保險公司一次性向李函桐支付保險金103808元?!?013年10月12日某保險公司向李函桐支付了103808元。
另,對于人保公司承擔的交強險責任2000元以外的損失,某保險公司要求蔡學博與東方瑞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是蔡學博酒后駕車,而東方瑞泰公司在交付車輛時沒有盡到審查義務,且東方瑞泰公司應當知道蔡學博是飲酒后駕駛,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人保公司認為東方瑞泰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對車輛有管理的義務和責任,在向駕駛人交付車輛時應審查駕駛人的駕駛資質,本案所涉事故是因為蔡學博酒后駕車引起的,東方瑞泰公司放任了自己的權利義務而未盡審查,其應當是知曉蔡學博酒后駕駛,但也未提供任何證據。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蔡學博駕駛查詢信息單、京NXXXG9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東方瑞泰公司企業(yè)查詢信息表、人保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表、代勘費收據、公估報告、車輛買賣合同、理賠協(xié)議書、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銀行交易單、特種轉賬貸方傳票(復印件)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存在以下幾個爭議焦點:
一、事故性質及責任承擔。
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該事故認定書認定蔡學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蔡學博為飲酒后駕車。蔡學博、東方瑞泰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人保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且本院經審查認為此份證據真實有效,對此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所涉事故侵權人為蔡學博,某保險公司和人保公司認為東方瑞泰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知道蔡學博是酒后駕車,應當與蔡學博承擔交強險責任之外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經本院向某保險公司詢問,某保險公司表示,對于東方瑞泰公司是否知曉蔡學博酒后駕車僅僅是推測,對某保險公司要求蔡學博與東方瑞泰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之外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二、損失程度及某保險公司實際賠償金額。
某保險公司出具了公估報告、代勘費收據以及車輛買賣合同,證明遼BXXXD0車輛損失經北京正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評估為147104元,但由于李函桐于2013年9月4日將該受損車輛以27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王向周,而同日經李函桐與某保險公司確認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的實際價格為373808元,某保險公司向李函桐支付保險金103808元。同時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為了查明車輛損失狀況,委托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進行勘驗,產生勘驗費300元。上述兩筆款項共計104108元。蔡學博、東方瑞泰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人保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且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真實有效,對此予以確認。本院認定遼BXXXD0車輛直接損失應為103808元。對于300元代勘費,雖然該筆費用是由某保險公司向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但本院認為此項損失是為了查清遼BXXXD0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而作為遼BXXXD0車輛所有人李函桐有義務向某保險公司提供車輛損失程度的證據,但是由于遼BXXXD0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故某保險公司支付的此300元實際上是代李函桐向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因此,遼BXXXD0車輛總損失應為104108元。
三、某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是否成立。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出示了銀行交易單、特種轉賬貸方傳票(復印件)以及代勘費收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經向李函桐支付了保險金103808元,以及勘驗費300元。蔡學博、東方瑞泰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人保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且本院經審查認為雖然特種轉賬貸方傳票為復印件但其內容與銀行交易單一致,對此予以確認。本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guī)定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二千元;
二、被告蔡學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十萬二千一百〇八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八十二元由被告蔡學博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袁建華
審判員王少杰
代理審判員陳明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熊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