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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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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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19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
負責人:黃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陜西宇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陜西海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陜0802民初104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聽證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共計56537元(上訴金額3324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未采信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報告,卻判決上訴人承擔鑒定費,判決有失公正,既然未采信鑒定結論,鑒定費就應當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而非上訴人承擔。
李XX答辯稱:鑒定費系被上訴人為確認車輛損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李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11307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審理中,原告依法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124326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9日,原告李XX在被告處為自己所有的陜K893**/陜KS0**掛號車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其中陜K893**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61330元,陜KS0**掛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1744元,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10月25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24日24時止。2018年8月25日23時30分,喬強強駕駛陜K893**號紅巖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陜KS0**掛通亞達牌重型罐式半掛車沿開元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榆林開源大道與豐源路十字路口處時,與沿豐源路由東向西行駛李志斌駕駛蒙A86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喬強強受傷、開源大道與豐源路十字路口西北角路燈撞毀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陜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榆橫工業(yè)區(qū)交警大隊2018年9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喬強強負事故同等責任,李志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依照原告的申請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認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陜K893**及陜KS0**掛車輛因碰撞造成大面積部件受損,已無修復價值,其損失額按照報廢計算,原告為此支出施救費15876元,鑒定費為6648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李XX足額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在被保險車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履行賠償義務已構成違約,依法承擔繼續(xù)償付保險金的違約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50%償付保險金124326元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奔啊吨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奔暗诙邨l:“……2、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車輛損失的賠款計算為: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者低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之規(guī)定,本案中,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113074元,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221598元及施救費15876元,按照責任比例50%計118737元,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50%賠償原告56537元。原告主張被告賠償鑒定費6648元之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該筆費用系原告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理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50%賠償計3324元,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持其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用之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李XX償付保險金59861元。二、駁回原告李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80元,由原告李XX負擔6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15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相同,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對鑒定費負擔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定費是被上訴人為確定保險損失所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軍
審判員 李文龍
審判員 郭 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馮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