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鳳城市時代龍增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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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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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6民終105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號**層。
負責人:馬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X,遼寧奧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遼寧奧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鳳城市時代龍增壓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鳳城市現(xiàn)代產(chǎn)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曲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遼寧圣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鳳城市時代龍增壓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龍增壓器)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鳳城市人民法院(2018)遼0682民初23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的基本事實是涉案車輛司機曲XX肇事后逃逸,根據(jù)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的約定,逃逸屬于商業(yè)險的免賠事由,且上訴人已經(jīng)充分舉證證明該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經(jīng)向被上訴人釋明,上訴人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時代龍增壓器辯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投保了車輛以及不計免賠險,按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應當對被上訴人的損失全額賠償。本案中,上訴人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本案被上訴人在鳳城市,上訴人營業(yè)場所在沈陽市,上訴人的保險營銷人員通過關系跨區(qū)域找到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承保被上訴人的車輛。所謂的被上訴人逃逸行為也不能作為上訴人免責事由。
時代龍增壓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95450元,訴訟費及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處為遼F×××××號小型越野車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及車輛商業(yè)保險,車輛損失險保額5216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原告繳納了保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生效。2018年5月22日,曲XX駕駛涉案車輛在鳳城市工業(yè)園區(qū)二龍山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原告向被告報案,被告在2018年6月21日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決定商業(yè)險部分不予賠償。原告認為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nèi)容。對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本案被告沒有盡到提示義務,原告在鳳城,被告營業(yè)場所在沈陽,被告營銷人員通過跨地域方式將投保單以郵寄方式投遞到原告單位,被告未將保險內(nèi)容逐字逐句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未盡到提示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涉案的遼F×××××號小型越野車系原告時代龍增器所有,曲XX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中的車輛損失險為5216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30日零時至2018年9月29日二十四時。2018年5月22日13時40分,曲XX駕駛遼F×××××號小型越野車,在鳳城市工業(yè)園區(qū)二路路段撞到路邊樹木后駕車駛離現(xiàn)場,該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樹木毀損的結果。事后,曲XX向交警部門報案。2018年6月21日,鳳城市交警大隊作出第20180522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該認定書認定:曲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8年6月21日,某保險公司作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通知書載明:依據(jù)某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八條二款,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對此案不予賠付(商業(yè)險)部分。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向一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請求對遼F×××××號小型越野車的車輛損失價值予以鑒定。一審法院委托丹東順通車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8年9月30日,該評估公司作出丹順價字[2018]第038號機動車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遼F×××××號車輛評估損失為19545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1818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應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原告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該合同系雙方平等協(xié)商達成,符合法律規(guī)定成立并生效,雙方按合同享有權利并負有義務。通過庭審中雙方的陳述,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免除被告責任的格式條款部分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該法律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免責條款予以提示。關于合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合理方式應當為“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簽署的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故保險人應當以“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對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進行提示并予以說明。依照被告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顯示,該條款中關于免除責任部分雖以黑體字表述,但相關免責事項過于龐雜,占整個條款篇幅的比例較大,投保人作為一般的普通人在簽署合同過程中難以充分知悉其內(nèi)容,實際中無法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的作用,故對被告提出的對免責部分字體已加黑加粗,與正常字體不同,符合提示義務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依照被告提供的投保人聲明顯示,該聲明上記載有書寫體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字樣,在投保人簽章處有原告單位的蓋章。雖該聲明載有書寫體的字樣,但該字體相對潦草不清且無書寫人簽名,即便有原告的蓋章亦無法證明投保人對該免責事項已向原告充分說明,加之原告稱投保單等相關材料系原、被告雙方通過郵寄方式協(xié)商,被告對此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依照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未完成自身的舉證責任,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對被告提出的已經(jīng)向原告說明免責事項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法律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之規(guī)定,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部分無效,對原告提出由被告賠償195450元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賠償原告鳳城市時代龍增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款19545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60元,減半收取2080元,鑒定費1818元,合計389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上訴人就商業(yè)保險免責條款是否向被上訴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以及上訴人是否應當進行理賠?!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北景钢校勒丈显V人提供的投保人聲明顯示,該聲明上記載有書寫體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字樣,在投保人簽章處有被上訴人單位的蓋,但并無書寫人簽名,即便有被上訴人的蓋章亦無法證明投保人對該免責事項已向被上訴人充分說明。同時,上訴人一審時陳述保險合同條款與保險單是一并通過郵寄方式給上訴人的,顯然上訴人無法盡到對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充分說明的義務,應認定上訴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商業(yè)保險免責條款不生效,上訴人應當進行理賠。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軍
審判員 李大為
審判員 李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