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霍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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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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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11民終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吳堡縣。
負責人: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霍XX,男,漢族,陜西省吳堡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男,漢族,住山西省孝義市,系陜西省吳堡縣宋家川鎮(zhèn)柏樹坪村民委員會推薦。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霍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2018)晉1181民初14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上訴人霍XX的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3.被上訴人承擔一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提供的修理明細及收據不能證明其車輛真實的損失費用,而且按保險理賠規(guī)定,應以修復為主、更換為輔,必須有明確的維修結果;如果車已修復,要求驗車,核對維修明細中的配件與實際維修情況一致,已更換配件是否附廠件或舊件;如車未修復,損壞配件是否附廠件及修復還是更換;哪些配件是本次事故造成,哪些不是,本次事故維修費及殘值是多少(無發(fā)票扣17%增值稅);該車未出險前的市場價是多少;該車有無維修價值,是否達到報廢標準;對該車的殘值進行核定。
霍XX辯稱,請求維持原判。
霍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等共計10145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23日12時40分許,高風軍駕駛原告所有的××××××紅巖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鋁礦循環(huán)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孝義市栢子溝村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駛的李星星駕駛的××××××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時,與沿該路段由北向南行至該處的那耀飛駕駛的××××××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后又碰撞同向行駛的××××××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致高風軍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其所有的××××××紅巖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經過施救后在孝義市愛義車行汽車服務中心進行修理,并支付修理費89950和施救費4000元,支付××××××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施救費400元、××××××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紅巖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施救費7100元。
2017年11月1日,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孝公交認字(2017)第(17110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風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所有的××××××紅巖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主)保險限額為122000元、1000000元、375000元和車損不計免賠險,陜K87**(掛)保險金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為113000元,保險期限從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
本起事故原告造成的損失為,車損89950元、施救費4000元、支付××××××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施救費400元、××××××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紅巖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施救費7100元,共計10145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損失被告如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原告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險,且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自身車損89950元和施救費4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全部賠償的責任。原告支付××××××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施救費400元、××××××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紅巖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施救費71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車損限額內承擔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承擔5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霍XX車損等各項損失共計1014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霍XX車損等各項損失共計10145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29元,減半收取116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依據霍XX所舉證據認定車輛損失及施救費是否適當。關于車損: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當庭明確表示對霍XX所舉修理明細有異議,但是第一,該修理明細加蓋有孝義市愛義行汽車服務中心印章,且載明車型、車號、材料名稱、修理項目、單位、數量、單價等必要內容;第二,經查閱一審庭審筆錄,一審法院當庭向某保險公司釋明“已在向該公司送達舉證通知、起訴狀等相關手續(xù)時告知該公司對原告霍XX車損進行鑒定的權利和期限,但該公司在一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視為其放棄權利”,某保險公司對該釋明內容不持異議,其在二審中又對該修理明細不予認可,但無相反證據提供,亦無足以反駁的理由,故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施救費:霍XX提供了對其××××××號車、事故第三者車即××××××號車和××××××號車進行施救而支付費用的正規(guī)發(fā)票,結合事故情況,一審采信該證據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2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興華
審判員 潘 文
審判員 張曉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