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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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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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終3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
負責人:黃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現(xiàn)住望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黑龍江鴻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17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及理由,本院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0,000元的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評估報告作出車輛損失過高,將應維修配件認定為更換。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維修費55,015元,評估費3,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15日,王XX與劉野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劉野以72,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輛轉賣給王XX。2017年12月21日,王XX以被保險人劉野的名義為其所有的×××××號飛思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各一份,特別約定保單第一受益人為王XX,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12月22日00時00分起至2018年12月21日24時,其中商業(yè)保險承保險種及責任限額為:1.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88,698.40元;2.盜搶險,責任限額88,698.40元;3.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300,000元;4.不計免賠率。2018年2月13日17時40分,司機劉偉駕駛投保車輛在綏化市××區(qū)××路××小區(qū)門前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同方向王景玲駕駛的車牌號為×××××號小型客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號小型客車駕駛員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2月14日,綏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區(qū)大隊第23120292018000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駕駛員劉偉負全部責任,王景玲不承擔事故責任。王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故起訴至法院。審理中,王XX提交了對事故車輛修復價格進行評估的申請,經(jīng)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委托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修復價格進行評估,該中心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綏達車評字(2018)46號關于×××××號小型轎車修復價格的評估意見,結論為修復價格55,015元,王XX支付評估費3,000元。因此,王XX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維修費55,015元,評估費3,000元,合計58,015元。某保險公司對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及肇事經(jīng)過均無異議,但以評估維修價格過高為由,不同意賠付。一審法院認為,王XX將自有的×××××號小型轎車以劉野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并特別約定保單第一受益人為王XX,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的規(guī)定,王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王XX按約定交納了保費,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車輛右側配件發(fā)生的損失,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評估報告對因本次事故導致的損失缺少專業(yè)性的分析為由申請重新鑒定的辯解理由,該份評估報告是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和依據(jù)作出的,在該評估意見第六部分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已對該車輛損壞的事實,丟失配件的項目進行了充分的說明,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程序及鑒定人員資質均無異議,在鑒定時亦派人到現(xiàn)場全程跟蹤參與,因此鑒定程序合法。且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成立。對評估報告中備注部分標注的12項丟失配件,予以確認,即該部分價格為2,805元,因該部分丟失配件在評估時未實際存在,故此修復費用不應計入本次事故的損失中,即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該部分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綜上所述,王XX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王XX車輛維修費52,210元,評估費3,000元,合計55,210元。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案件受理費630元,由原告王XX負擔4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9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法院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車輛損失是否過高。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原審法院判決所依據(jù)的評估意見作出的車輛損失過高,將應維修的部件認定為更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參與了鑒定拆解等過程,對鑒定程序無異議,對評估報告中的車輛損壞照片亦無異議,亦未舉證證實評估意見中存在應維修部件認定為更換的情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以及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在本院作出判決前,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事實主張,其對此應承擔不利的后果。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缺乏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王XX認可一審判決結果,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判決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 麗
審 判 員 于成林
審 判 員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陳 奇
書 記 員 陸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