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薛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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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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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民終546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楊廣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薛XX,男,漢族,住浙江省泰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薛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夏邑縣人民法院(2018)豫1426民初52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與被上訴人薛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不服一審判決,請求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多承擔的85100元;2、二審訴訟費由薛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的二次評估鑒定報告雖系法院委托,但無法保證客觀公正,某保險公司認為定損金額過高,應定在60000元以內,多承擔了85100元;二、一審中薛XX未提供維修發(fā)票,無法確定本次事故的實際損失。三、對于二次鑒定,某保險公司雖參與了評估定損,但未見到物價評估單上項目的損失。物價評估單上損失項目和物價評估單照片上損失無法一一對應。涉案車輛并未在4S店維修,但評估報告中的配件價格為4S店價格。評估報告內容存在惡意評估、擴大損失的情形。
薛XX答辯稱,一、一審過程中,系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選定的公估公司。該機構具有合法評估資質,評估人員具有評估資格。從鑒定過程看,一審法院組織對受損車輛進行采集時,法院技術室工作人員、薛XX代理人、某保險公司及評估公司人員均到場,拆檢工作系現場完成。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及評估公司人員均對受損部件拍照留存?,F場拆檢記錄四方均簽字,程序合法,采集檢材客觀真實。取得檢材后,評估公司利用多種估價方法對涉案車輛損失部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得出科學的結論。評估報告有評估人員簽章并加蓋機構印章。因此,評估程序合法,評估結論客觀真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二、財產保險賠償應當遵循損失填平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評估報告作為第三方專業(yè)性機構作出的報告,能夠科學反映出該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另根據商業(yè)險保險條款規(guī)定,對于車損險,如果足額投保,出險時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薛XX投保時按照核保數額足額繳納了保險費,且約定不計免賠,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按照薛XX的實際損失范圍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認為應以維修發(fā)票確定賠償數額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車輛自事故發(fā)生到評估定損,一直在4S店。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并未約定不能參照4S店價格,故該案維修價格應當參照4S店價格。
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等費用暫計10000元,后增加訴訟請求數額至1453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4日21時30分,李奔騰駕駛浙C×××××號小型轎車沿連霍高速南幅行駛至382公里處時,因雨天路滑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碰撞護欄,造成車輛損壞及路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認定李奔騰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因施救車輛,薛XX支出施救費1500元。案件審理期間,薛XX申請對浙C×××××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院依法對外委托商丘百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該車損失價值為141800元,其中殘值200元,薛XX支出評估費2000元。
另查明,涉案浙C×××××號小型轎車系薛XX所有,駕駛員李奔騰具備相應駕駛資格。該車由楊玉龍作為投保人,薛XX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8112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薛XX作為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其所有的浙C×××××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雙方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合同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在保險期間,李奔騰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壞,經事故處理部門處理后認定李奔騰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該車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薛XX的各項損失確認為:車輛損失金額為141600元(已扣除殘值),施救費1500元,不超出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對上述損失予以全部賠償。評估費2000元,系薛XX為確認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薛XX請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薛XX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共計145100元(支付賬號:16×××15,戶名:夏邑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用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縣支行營業(yè)部);二、駁回原告薛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603元,由原告負擔25元,被告負擔1578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認定車損的有效證據采信。商丘百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商泰評報字[2018]第09-04-01號價格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由具備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人員具有價格簽證師的注冊資格,評估報告具備專業(yè)性。二審中,某保險公司認可其在一審中參與了該鑒定過程,一審法院已經依法保障了其訴訟權利,在某保險公司現場參與評估過程的情況下,僅以無車輛損失照片來主張部分配件不應更換的理由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未提出有效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應予重新鑒定的情形,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0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倩
審判員 周克風
審判員 寧傳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崔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