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江正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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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陸民初字第107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陸良縣人民法院 2015-08-12
原告
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楊榮燦,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韓卓倫,中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江正,男,漢族,云南陸良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陸良縣。(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文付,男,漢族,云南陸良縣人,文盲,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江正之爺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王江正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韓卓倫、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文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2月16日7時48分許,傷者吳興華由北向南橫穿過道路時與被告王江正(無證駕駛)駕駛云D×××××號摩托車相撞,造成吳興華、被告王江正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陸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江正、吳興華負次要責任。2015年1月20日吳興華訴至陸良縣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其受傷所造成的損失。后陸良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陸民初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由原告賠償吳興華損失共計120000元,原告向吳興華賠償了上述款項。被告系無證駕駛,原告履行了賠償義務,依法可向被告行使追償權現(xiàn)訴請貴院,請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我在外地打工,妻子也跑了,掙的錢只夠小孩治病,家里實在太困難了,沒有賠償能力,請求保險公司給予諒解。
庭審中,原告針對自己的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
1、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情況說明各一份,用于證實原告的主體資格;
2、(2015)陸民初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書、支付憑證各一份,用于證實被告系無證駕駛,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了傷者吳興華12萬元。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上述證據(jù)沒有異議。
庭審中,被告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沒有異議,且其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lián),應予以采信。
綜合庭審和認定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4年2月16日7時48分許,傷者吳興華由北向南橫穿過道路時與被告王江正(無證駕駛)駕駛云D×××××號摩托車相撞,造成吳興華、被告王江正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陸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江正負主要責任、吳興華負次要責任。2015年1月20日吳興華訴至陸良縣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其受傷所造成的損失。陸良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陸民初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由原告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吳興華的損失共計120000元,原告已向吳興華賠償了上述款項。被告王江正肇事時,系無證駕駛。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之規(guī)定,原告已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了傷者吳興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之規(guī)定,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江正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120000元。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二年期限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廖有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