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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徐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8民終6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區(qū)。
負責人:朱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男,漢族,住南京市鼓樓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淮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812民初76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徐X并無向上訴人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并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2.上訴人錄入交強險信息并無過錯,亦不影響徐X投保交強險,與徐X沒有投保交強險沒有因果關系,徐X本人有不投保交強險的意向,其怠于投保交強險是其自身原因造成,應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3.本案雙方商業(yè)險合同未成立,且上訴人至今未交納商業(yè)險保費,且上訴人錄入的商業(yè)險信息并不影響被上訴人投保商業(yè)險,故上訴人并不存在過錯。即使雙方之間存在商業(yè)保險合同,被上訴人逃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亦不承擔賠償責任。
徐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3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徐X所有的蘇H×××××號小型轎車于2018年5月27日15時20分與陳其華發(fā)生碰撞,造成陳其華受傷。陳其華于2018年5月27日至6月13日在泗陽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發(fā)生住院醫(yī)療費20418.35元。此后,陳其華在泗陽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發(fā)生住院醫(yī)療費2657.84元,并支付門診費用227元。
2018年5月27日,徐X與陳其華就受傷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1.轎車車主一次性給予三輪車車主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用共3萬元整,此后產生的一切費用與轎車車主無關,三輪車車主此后任何疾病、康復、生活問題與轎車車主無關。2.如若轎車車主起訴本次事故中某保險公司成功,三輪車車主可自行起訴保險公司以補償三輪車車主后續(xù)事故相關醫(yī)療的治療及康復費用,此一切行為與轎車車主無關,轎車車主從本協(xié)議書簽訂之日起與三輪車車主無任何責任及義務牽扯。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即生效。
徐X從保險平臺查閱的歷年交強險承保信息載明,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其蘇H×××××號小型轎車承保了交強險,保險時間為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保單號PDXXX1732010620000620,車主姓名為徐X。
某保險公司員工曾發(fā)短信稱:“先生我這邊中國某保險公司這邊的主管,您之前在我們保險公司做的保單,要是不要了我們這邊就給你退了,已經到了起保期了,您說句話!行嗎”,答:“不要了。”徐X稱收到短信的電話非本人,并稱系前岳父,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退保的情況不清楚。此前,自己準備到紫金財產保險淮安中心支公司投保時,該公司登錄保險平臺查詢時告知其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而未在該公司投保。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是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生效要件是:(1)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本案中,徐X稱自己從保險信息平臺查詢到自己的蘇H×××××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合同,故該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稱徐X并未投保,也沒有繳納保費,故保險合同不成立不同意給付保險金,徐X的訴訟請求應否成立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分析:1.徐X訴稱的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徐X本人并沒有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意思表示,也未和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同時其本人未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也未委托他人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故其和某保險公司沒有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故其僅依據保險平臺查詢信息即稱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據不足,不予支持。2.某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徐X提供歷年交強險承保信息載明,某保險公司為其蘇H×××××號小型轎車承保了交強險,保險時間為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保單號PDXXX1732010620000620,車主姓名為徐X。由于我國實行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投保交強險這一強制性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平臺錄入時未征得徐X本人同意即將徐X的蘇H×××××號小型轎車在自己公司投保交強險的信息予以錄入,且生成了保單號和保險時間,同時,徐X稱因某保險公司錄入了該信息,導致其至紫金保險公司投保時誤認為自己的車輛已由他人代為承保,故某保險公司在錄入交強險保單過程中負有過錯,該過錯與徐X沒有投保交強險有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稱在保險合同生效前向徐X催繳保險費,但其提供的短信內容據審查并非徐X本人,而是徐X的前岳父,現(xiàn)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徐X的前岳父已將某保險公司因催繳保費未果而退保的情況告知徐X本人。此外,徐X作為車輛所有人,負有關注自己車輛保險時間的義務,其到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時發(fā)現(xiàn)自己車輛已有投保信息時,應主動到某保險公司核實保險情況,且手中無保險單,如不愿在該公司投保時應讓某保險公司刪除相應的承保信息,也負有過錯。結合該案情況以及徐X在庭審結束后陳述愿意補繳交強險保險費665元的情況,酌定某保險公司按照40%的責任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費從上述費用中扣減。3.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徐X提供的歷年商業(yè)險承保信息記載,徐X的車輛一直承保商業(yè)保險,徐X的蘇H×××××號小型轎車于2017年7月28日在某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yè)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保單號PDXXX1732010620000620,車主姓名為徐X。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平臺錄入時未征得徐X本人同意即將徐X的蘇H×××××號小型轎車在自己公司投保商業(yè)險的信息予以錄入,且生成了保單號和保險時間,同時,徐X稱因某保險公司錄入了該信息,導致其至紫金保險投保時誤認為自己的車輛已由他人代為承保商業(yè)險,故某保險公司在錄入商業(yè)險保單過程中負有過錯。某保險公司稱在保險合同生效前向徐X催繳保險費,但其提供的短信內容據審查并非徐X本人,而是徐X的前岳父,現(xiàn)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徐X的前岳父已將某保險公司因催繳保費未果而退保的情況告知徐X本人。此外,徐X作為車輛所有人,負有關注自己車輛保險時間的義務,其到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時發(fā)現(xiàn)自己車輛已有投保信息時,在沒有保險單的情況下應主動到某保險公司詢問情況,如不愿在該公司投保時應讓某保險公司刪除相應的承保信息,也負有過錯。由于商業(yè)險沒有強制投保性質,根據該案情況,酌定某保險公司按照30%的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4.關于賠償數額。徐X主張的費用中,有陳其華發(fā)生的醫(yī)療費23303.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營養(yǎng)費510元,護理費4700元,交通費500元,車損200元,合計30063.19元,徐X支付30000元,其中交強險限額內費用有: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700元,交通費300元,車損200元,合計152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費用有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4800元,某保險公司按照40%的比例賠償徐X交強險限額內費用6080元,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徐X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費用4440元,合計10520元。扣除交強險費用665元后,某保險公司尚應賠償徐X9855元。經調解不成,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徐X9855元;
二、駁回徐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50元(徐X已經預交),由徐X負擔369元,某保險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負擔181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另查明:徐X一審庭審中陳述其并未去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也未通過電話車險與某保險公司聯(lián)系過。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就其為何將交強險信息錄入系統(tǒng),陳述如下:“徐X的前岳父說要在我公司投保,問我們多少錢,因為只有登記到系統(tǒng)里才能出現(xiàn)報價,所以我們在系統(tǒng)登記了,但是我們將報價給他之后他就說不保了?!?br>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且生效。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未成立,某保險公司也不應對徐X承擔保險責任。理由如下: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徐X的前岳父向某保險公司表達了要在其處投保的意愿并詢問價格,某保險公司作出報價后,向其詢問是否要投保時,其回復不要了,可見徐X前岳父并未與某保險公司達成投保的合意,保險合同并未成立。其次,被上訴人徐X并未去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也未通過電話車險與某保險公司聯(lián)系過,因此徐X沒有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徐X關于到紫金保險公司詢價的陳述也可以印證其并未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錄入保險信息的行為也僅是其單方發(fā)出的要約,因此,可以認定徐X與某保險公司也未就按保險合同成立達成合意。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备鶕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據此,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繳納保費后,保險人方才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徐X已多次就涉案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應當知道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流程,其并未向某保險公司作出投保的意思表示,也未交納保費,某保險公司亦未向其交付保險單、保險標志,故某保險公司也不應對徐X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812民初763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徐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合計600元,由被上訴人徐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憲騰
審 判 員 岳 玥
審 判 員 吳志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張 威
書 記 員 汪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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