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黃X甲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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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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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民終1408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瀘州市江陽區(qū)。
負責人:郭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甲,男,漢族,住四川省江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女,漢族,住四川省江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乙,女,漢族,住四川省江安縣。
上述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丙,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甲、葉XX、黃X乙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2019)川1523民初6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2019)川1523民初68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黃X甲、葉XX、黃X乙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保險公司的網絡激活流程告知了比例賠付的職業(yè)的免責條款且須投保人勾選閱讀后才能生成保單,已經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手冊上對不同職業(yè)賠付、比例賠付等免責條款也是加黑加粗提示了的。黃元華屬于保險合同里約定的礦物處理人員第6類職業(yè)“其他作業(yè)人員(煤礦)”,賠償比例為0%,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黃X甲、葉XX、黃X乙答辯稱,黃元華生前從事的工作是皮帶燃運工作,是輔工,并不是煤礦產業(yè),不屬于第6類職業(yè);保險公司的網上激活流程不是黃元華親自操作,免責條款不是強制閱讀,比例賠付沒有以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X甲、葉XX、黃X乙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黃X甲、葉XX、黃X乙保險金100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黃元華生前以自己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一份“太平人生卡B款”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10日0時至2019年6月9日24時。二、黃元華于2019年2月1日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三、黃X甲、葉XX、黃X乙為黃元華第一順位繼承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黃元華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本次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之規(guī)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對賠付比例條款履行提示、明確說明的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審理中,雖然某保險公司主張“太平人生卡B款”須由黃元華經網絡提示并對特別告知事項進行勾選后才能網上激活,但黃X甲、葉XX、黃X乙對激活流程系黃元華本人操作的事實予以否認,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其網上激活的流程、界面,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綜上,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對賠付比例條款的告知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之規(guī)定,該條款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某保險公司關于按給付比例賠付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以采納。黃X甲、葉XX、黃X乙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黃X甲、葉XX、黃X乙保險金10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網絡激活流程演示視頻光碟,擬證明投保人需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通過閱讀保險條款激活后,才能生成保險單,而保險條款里的賠付職業(yè)類別、比例賠付等免責條款是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提示并明確說明了的,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黃X甲、葉XX、黃X乙質證稱,該視頻不是案涉保險合同對應的激活流程,不具有關聯性;閱讀鏈接不是必經程序,不是主動提示,且保險條款里的職業(yè)類別對應的比例賠付沒有以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表明;該證據也不是一審有能力提交而未提交的,不屬于新證據。
黃X甲、葉XX、黃X乙提交了黃元華生前所在公司的工資表,擬證實黃元華從事的職業(yè)是皮帶燃運工作,不屬于煤礦產業(yè),不是保險合同上免賠的第6類職業(yè)。
某保險公司質證稱,該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黃元華從事的職業(yè)是礦業(yè)采掘業(yè),在小類別中屬于第6類職業(yè)。
本院的認證意見,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網絡激活流程演示視頻里顯示的投保人閱讀保險條款系鏈接,需要投保人點擊進入才能閱讀,且有關職業(yè)類別和比例賠付并未以加黑加粗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免責條款不符合“主動出示”原則。該證據達不到其證明目的,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黃X甲、葉XX、黃X乙提交的黃元華的工資表,因沒有對此提起上訴,表明對一審判決的認可,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黃元華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本案黃元華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太平人生卡B款”意外傷害保險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涉合同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蹦潮kU公司提出其已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經查,黃元華購買的該保險系網絡激活購買,須經本人提供身份信息注冊并根據保險手冊上的激活碼進行激活,才能生成保險單。而網絡激活演示流程需網絡投保操作人閱讀的保險條款均是以鏈接的方式,須經操作人點擊進入閱讀才能閱知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且該險種的保險條款有關職業(yè)類別進行比例賠付的免責條款,沒有以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某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交其他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盡到告知說明義務的證據。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對黃元華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其不應當承擔賠付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美宏
審判員 王純強
審判員 王付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楊雯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