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羅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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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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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民終42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qū)-A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1660874XXXX。
負責人:牟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重慶索通(萬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男,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重慶市萬州區(qū)百安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三人:方XX,男,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qū)。
第三人:殷X,女,土家族,住重慶市萬州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XX、原審第三人方XX、殷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51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應向羅XX給付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5萬元;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羅XX依法承擔。事實和理由:1.羅XX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可解除合同,但不應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行使合同解除權。本案中,羅XX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如實告知其車輛登記證、號牌系偽造的這一重要情況,錯誤導致某保險公司同意為其車輛承保。2018年9月12日,經交警部門查實該車輛系套牌,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已向羅XX發(fā)出《不予理賠通知書》和《保險合同解除告知書》。因羅XX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論其是基于主觀故意,還是基于重大過失,對于羅XX車輛在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均不應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2.如果保險合同有效,因羅XX車輛系營業(yè)性貨運車輛,但未取得營運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情形,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3.即使某保險公司應向第三人賠付保險金,也應經重新審核其賠償金額后,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guī)定來進行給付,但原審法院判決有誤。
羅XX辯稱,1.某保險公司與羅XX是在自愿平等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羅XX在事故發(fā)生之前根本不知道是套牌車,在事故發(fā)生后在交警隊才知道的。雖然說是套牌車,但在某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也沒有侵犯套用車牌車輛的相關權利。羅XX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涉保險合同是有效的,理應按其規(guī)定進行賠付。2.羅XX是委托玉洪物流公司代辦保險。某保險公司在投保過程中沒有就免責條款向羅XX履行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一審法院對于本案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羅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羅XX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2.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羅XX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5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案外人重慶玉洪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受羅XX委托,于2017年11月27日為羅XX所有的贛07/60343號變形拖拉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運輸型拖拉機定額保險單》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均載明被保險人羅XX、保險車輛號牌號碼贛07603**、廠牌型號輕騎ZB108T運輸型拖拉機、發(fā)動機號碼Q141031233Z、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28日零時起至2018年11月27日二十四時止,另外商業(yè)險保單還載明車架號LAXXX1ExxxE0059455,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5萬元,沒有不計免賠。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第二十四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險人賠償責任免除;第二十七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羅XX認可收到交強險保單(條款在保單背面)和商業(yè)險保單,但否認收到商業(yè)險條款,且否認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欄和投保人聲明書上投保人“羅XX”簽名為本人所簽,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未申請筆跡鑒定。此外,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驗車驗證情況欄為:□已驗車□已驗證查驗人員簽名年月月日時分。2018年8月13日14時40分許,羅XX駕駛行車制動不合格的套牌為贛07/60343號變形拖拉機從萬州區(qū)城區(qū)向走馬鎮(zhèn)雙流社區(qū)方向行駛至X054縣道萬州段16KM+100M處時,將沒有監(jiān)護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方宇航撞倒碾壓,造成方宇航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5時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9月12日,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XX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方宇航承擔次要責任。羅XX持有G型機動車駕駛證,事故車輛套牌為贛07/60343號,事故認定書還載明方宇航戶籍地:重慶市萬州區(qū)走馬鎮(zhèn)杜家村9組77號,車輛品牌型號:ZB180T,發(fā)動機號碼:Q141031233Z,機身(底盤)號碼:LAXXXJE42xx59455。2018年9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渝0101民特31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方XX、殷X、羅XX經重慶市萬州區(qū)高筍塘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2018年渝萬高民調字第62號《人民調解協(xié)議》有效。該人民調解協(xié)議主要載明:“一、羅XX賠償方XX、殷X小孩方宇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損害賠償費用272492元(其中品除羅XX已墊付的喪葬費42492元),現由羅XX實際一次性賠付方XX、殷X損害賠償費用230000元整,大寫貳拾叁萬元整(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喪葬費等所有費用在內)。保險公司賠付的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由羅XX享有,其費用由羅XX承擔。方XX、殷X積極配合,但與方XX、殷X無關。二、履行方式、時限2018年9月29日前付12萬元整,余下11萬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眳f(xié)議簽訂后,羅XX向方XX、殷X支付了首期賠償款12萬元,余下11萬元尚未賠償。2018年9月20日,某保險公司作出《不予理賠通知書》,以羅XX為贛07/60343號變形拖拉機投保時提供假牌假證,未履行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通知羅XX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并對贛07/60343號變形拖拉機于2018年8月13日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予理賠。同日,某保險公司還作出《保險合同解除通知書》以同樣理由通知將與羅XX解除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合同,并收回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單。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羅XX是在自愿、平等基礎上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告知義務是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體現,對保險人而言就是要履行說明義務,對投保人而言就是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已履行說明義務,特別是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即屬此例。舉輕以明重,作為沒有合法行駛證或號牌的套牌車,也應屬不負責賠償的情形。但是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投保單上投保人“羅XX”的簽字系羅XX的代理人所簽,其主張系羅XX本人所簽,在羅XX否認后也未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申請鑒定,故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已經依法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所以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對羅XX不具有效力。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以及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投保人明知投保車輛系套牌車或者要求投保人對是否屬套牌車進行告知。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中驗車驗證情況為空白,該事實表明某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其應當承擔放棄檢驗車輛和行駛證權利的法律后果。套牌車的主要目的是逃避交納保險費等各種規(guī)費,以賺取較大的經濟利益。本案中的事故車輛雖屬套牌車但進行了投保,未侵害被套用車牌車輛的車主的相關權益,也未增加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對因該套牌車遭受侵害的不特定第三人而言,能得到保險公司的及時理賠也是有利無害,因此也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由于使用套牌車違反了行政管理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應受到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的嚴厲打擊。但是,該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并不影響本案平等主體之間所簽訂保險合同的效力,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其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羅XX與第三人簽訂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雖經本院裁定有效,但實質上屬于事故雙方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某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按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進行賠償。方宇航生前戶籍所在地為農村,羅XX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戶口性質,故死亡賠償金按照重慶市2017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38元計算20年為252760元(12638元/年×20年)。重慶市2017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3272元,故喪葬費為36636元(73272元/年÷12月×6月)。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共計289396元,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死亡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余下的179396元根據商業(yè)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如前所述,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對商業(yè)保險合同的比例賠付及免賠率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對羅XX不發(fā)生效力。一審法院根據本次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羅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該143516.80元(179396元×80%)賠償款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內賠償50000元,不足部分由羅XX予以賠償。羅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數額,在未納入應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損失情況下,僅根據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兩項計算已依據充足,羅XX已經實際賠償第三人方XX、殷X162492元(42492元+120000元),超過其訴請的保險金數額,故一審法院對羅XX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羅XX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5萬元,合計16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17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羅XX向本院提交了兩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用以證明其已經于2018年9月29日和2018年12月28日向方XX分別支付了12萬元和11萬元。某保險公司對兩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羅XX向本院提交了兩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認定事實:1.2018年9月29日,羅XX收到了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保險合同解除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因羅XX未履行如實告知投保車輛系套牌車的義務,某保險公司通知解除案涉的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合同;
2.羅XX在二審中陳述,案涉車輛系其2014年12月從萬州區(qū)一汽車交易市場購買,車輛牌照號碼等均由銷售商代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的羅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是否已經解除針對該爭議焦點本院評述如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xù)保前該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該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本案中,案外人重慶玉洪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受羅XX委托,于2017年11月27日為羅XX所有的贛07/60343號變形拖拉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依據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第5001011201800001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確認羅XX駕駛的案涉車輛系套牌車。羅XX雖稱案涉車輛的牌照號碼等手續(xù)系銷售商代辦,但該結果應由羅XX承擔。羅XX在投保案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時未就該車系套牌車的事實如實告知某保險公司,羅XX亦無證據表明自其投保之日至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止,某保險公司已知曉投保車輛為套牌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保險合同解除通知書》行使解除權,符合前述法律規(guī)定。羅XX于2018年9月29日收到前述解除通知,故本案當事人之間成立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合同于該日解除。因此,羅XX訴請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導致判決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517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羅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1750元,由羅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羅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洪武
審 判 員 龍江莉
審 判 員 劉 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楊尚海
書 記 員 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