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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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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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商終字第39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19樓。
法定代表人:蔡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XX,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鄒X。
委托代理人:鄒XX。
上訴人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榮成市人民法院(2014)榮商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3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約定投保車輛為滬A×××××,廠牌型號為輝騰PHAETON3.6L轎車,投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73,4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
2013年10月16日,駕駛員王洪東駕駛投保車輛行至威石一級路榮成市虎山鎮(zhèn)好家園紅綠燈路口處與案外人鄢常生駕駛的魯K×××××小型轎車相撞,事故經(jīng)榮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洪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鄢常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此事故致投保車輛受損。2013年11月20日,受榮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委托,榮成價格認證中心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意見:根據(jù)該車的品牌、型號、撞損部位和損傷狀況,按照價格鑒定基準日車輛修復更換的車輛配件價格、鈑金維修工時費和烤漆等費用,經(jīng)過測算,鑒定該車車損價格287,748元。
2013年12月9日,煙臺德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德輝公司)對該投保車輛進行了維修,收取原告維修費用287,748元。2013年12月17日,煙臺德輝公司為原告出具證明:輝騰滬A×××××在我店維修,此車變速箱殼體及后殼體內齒輪損壞,根據(jù)此車的VIN碼在大眾配件查詢系統(tǒng)中顯示,此車不單獨提供變速箱殼及后部齒輪,只能更換變速箱總成。
2013年12月30日,原告訴至原審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88,148元(其中車損287,748元,拖車費4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賠償拖車費400元。原告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其車輛進行了定損,金額為163,528元,應該按此金額對原告進行理賠。根據(jù)雙方的合同約定,車輛在發(fā)生事故后應當盡量維修,而原告僅僅依據(jù)4S店的意見就將變速箱總成進行了更換而不是維修,致修理費用增加,對其更換變速箱總成的費用,被告不予認可。
庭審中,被告對投保車輛變速箱損壞是否需要更換提起鑒定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四、分析說明1、檢查發(fā)現(xiàn)變速器殼體及油底殼均無損傷、裂紋、變形,轉動變速器輸入軸及輸出軸均轉動自如,未見異常情況。說明變速器殼體內機件工作正常。2、變速器中間法蘭殼、差速器殼及螺栓孔均有破損,經(jīng)調研自動變速器專業(yè)維修廠,可以對該車型變速器進行修復。更換損壞配件費用及維修工時費用共計35,000元,據(jù)了解并參照《價格認證結論書》,該變速器的總成價格為118,054元。因此維修費用占變速器總成價格的比率為29.65%。3、更換(參照)《山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工時定額和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實施辦法》第3.3.3條“修舊基礎件(如缸體、車架、變速器、前橋、后橋等)按不超過新件市場價的50%……進行結算”。該車變速器修理費只占部件總成市場價的29.65%,故達不到更換要求,應做修復處理。五、鑒定意見是該變速器損壞程序沒達到更換總成的規(guī)定要求,無需更換總成。
2014年8月21日,原審法院對煙臺德輝公司關于投保車輛修理的情況進行調查,其工作人員陳述:廠家不提供單獨配件,只提供總成,我們沒有單獨配件進行更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更換變速箱總成。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現(xiàn)因保險事故致車輛受損,原告要求被告對車輛損失進行理賠,符合保險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現(xiàn)車輛變速器損壞是需更換還是修理是本案的爭執(zhí)焦點。原告主張變速器應當更換,其證據(jù)為4S店出具的證明,原審法院對4S店的調查筆錄亦證明對投保車輛的損壞,4S店只提供一種維修服務即更換。被告主張變速器的損壞應當維修,其證據(jù)為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書,司法鑒定機構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認為變速箱的損壞未達到更換要求,應當修復處理。對原、被告的主張,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的投保車輛受損,選擇具有專業(yè)維修資質的4S店進行維修沒有過錯,在4S店只提供一種維修服務的情況下,原告選擇對車輛總成進行更換亦無過錯。關于車輛的損傷到底應該如何進行維修,保險公司和4S店具有專業(yè)知識,原告作為保戶和消費者不具有專業(yè)知識,假使4S店的更換措施不當,致原告修理費用支出擴大,該擴大的費用也不該由原告承擔,保險公司以此理由對原告的損失拒賠,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88,148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22元、鑒定費8,000元,由被告負擔。
宣判后,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原審中雙方對被上訴人車輛變速箱是否損壞,是否需要更換產(chǎn)生爭議,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共同選擇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為該變速器損壞程度沒有達到更換總成的規(guī)定要求,無需更換總成。且分析說明部分關于變速器的認定與被上訴人提交的4S店的說明相沖突。在鑒定機構已經(jīng)做出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又對維修車輛的4S店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并采信該4S店工作人員的說法不當。雙方對維修項目損失程度存在爭議,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具備相應的資質,也是雙方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原審法院對該鑒定結論不予采信,而認定4S店作為盈利性機構的單方陳述,缺乏依據(jù)。
被上訴人鄒X答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作為保險人,對被上訴人所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所產(chǎn)生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更換變速器總成的費用是否應當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變速器因保險事故發(fā)生損壞,原審中雖經(jīng)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認定該變速器的損壞程度沒有達到更換總成的規(guī)定要求,無需更換,但煙臺德輝公司作為維修機構,其出具的證明顯示涉案車型廠家不單獨提供變速箱殼和后部齒輪,在廠家不提供配件,無法維修的情況下,煙臺德輝公司為保證車輛的使用性能更換變速器總成,并無不當。該部分維修費系涉案車輛恢復原有使用性能所支付的費用,上訴人理應進行賠償。上訴人以不應更換為由拒絕承擔更換變速器總成的費用,缺乏事實依據(jù)。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㈠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2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芳
代理審判員 于 晶
代理審判員 葛俊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鄒 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