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宜豐縣誠翔汽運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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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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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民二終字第57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熊XX,江西華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豐縣誠翔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豐縣。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毛XX,該公司法務部員工,住江西省高安市。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宜豐縣誠翔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翔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帥曉東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巢澍望、代理審判員徐斌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琤擔任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4日,誠翔公司為其所有的贛CXXX15號倉柵式運輸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38000元)可選免賠額特約條款(保險金額為2000元),且機動車損失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責任期限從2013年7月3日0時起至2014年7月2日24時止,且某保險公司向誠翔公司出具了相應保單。2014年5月11日,誠翔公司駕駛員梅隆禮駕駛贛CXXX15號車行駛至江西省安福縣境內(nèi)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cè)翻。事故發(fā)生后,誠翔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將事故車輛拖回高安。后誠翔公司向高安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申請鑒定,經(jīng)鑒定贛CXXX15號車車損為23663元,誠翔公司修理贛CXXX15號車花費修理費24000元。后誠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誠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誠翔公司各項損失2946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誠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誠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中,誠翔公司所有的贛CXXX15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機動車損失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該車在保險責任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誠翔公司因單方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本案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的確定:1、車損,經(jīng)高安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車損為23663元,該鑒定機構(gòu)及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鑒定資質(zhì),鑒定程序合法,且鑒定結(jié)論與修理費發(fā)票可以相互印證,故車損賠償金應當以鑒定結(jié)論為準。2、施救費用,結(jié)合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情形,該院依法酌情支持3000元。因誠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約定了可選免賠額特約條款(保險金額為2000元),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總額應當為24663元(23663元+3000元-2000元=24663元)。誠翔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相應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誠翔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4663元;二、駁回誠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17元,由誠翔公司負擔12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首先,誠翔公司提供的鑒定結(jié)論是在沒有會同某保險公司對損失情況進行確認的情形下單方委托沒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進行鑒定的,原審法院沒有審查鑒定機構(gòu)和鑒定人員的鑒定資質(zhì);其次,鑒定機構(gòu)沒有鑒定資質(zhì),鑒定人員也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zhì);再次,某保險公司在庭審過程中已經(jīng)向法院申請了鑒定人員出庭作證,但原審法院卻沒有傳喚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最后,依照某保險公司與誠翔公司簽訂的車損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quán)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quán)拒絕賠償?!闭\翔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通知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檢驗和確認,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對車輛的定損價格是7991元;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只承擔8991元保險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由誠翔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誠翔公司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誠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對誠翔公司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損失進行理賠。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誠翔公司及時通知了某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其定損義務的情況下,誠翔公司于事故發(fā)生后一個多月委托高安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修復價值進行鑒定并無不當,不能認定為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對某保險公司稱誠翔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會同其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誠翔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的高價認字(2014)第144號《關(guān)于贛CXXX15貨車損失價格鑒定的結(jié)論書》,附有高安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證機構(gòu)資質(zhì)證書及鑒定人員的資格證書,該中心的資質(zhì)范圍包括在所屬行政區(qū)內(nèi),具有刑事、民事、經(jīng)濟、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種扣押、追繳、沒收及糾紛財物(包括土地、房地產(chǎn)、資源性資產(chǎn)、理賠物、抵押物、應稅物、無主物、走私物、事事故定損、工程造價、股票、證券及無形資產(chǎn)等各類涉案標的)的價格鑒定……,鑒定人員陳小流具有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證人員崗位證書,鑒定人員毛德勝具有價格鑒證師執(zhí)業(yè)注冊證書,高安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資質(zhì)范圍和鑒定人員的崗位證書足以表明該鑒定機構(gòu)和鑒定人員可以對本案事故車輛贛CXXX15號車的修復價值進行鑒定,其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該車損失的依據(jù),故對某保險公司稱誠翔公司委托沒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和鑒定人員進行鑒定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提出其在原審庭審過程中已經(jīng)向原審法院申請了鑒定人員出庭作證,但經(jīng)查閱某保險公司簽字的原審庭審筆錄中并沒有此記載,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中亦未提交書面申請,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已提出申請但原審法院卻沒有傳喚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帥曉東
審 判 員 巢澍望
代理審判員 徐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謝 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