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代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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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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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57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2015-06-05
原告重慶市萬代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綦江區(qū),組織機構代碼59920873-9。
法定代表人馮萬瑜,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重慶言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程立華,重慶言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盛經開區(qū),組織機構代碼90326317-8。
負責人盧子鍵,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重慶市萬盛經開區(qū)青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慶市萬代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代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程立華,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代公司訴稱,2012年7月20日,原告為渝BXXX53號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23日。
2012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胡仕勇駕駛渝BXXX53號車與廖維春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廖維春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廖維春承擔主要責任。廖維春受傷住院治療期間,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搶救費40萬元。廖維春傷情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并訴至法院,請求原告和被告賠償其自行墊付的醫(y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等損失,2013年11月19日,(2013)綦法民初字第054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廖維春11萬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100萬元內賠償廖維春27787.55元。后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廖維春和原告追償其墊付的搶救費40萬元。2014年4月,(2014年)綦法民初字第006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重慶市萬代運輸有限公司給付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2萬元,廖維春支付28萬元。現(xiàn)原告依據判決支付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12萬元。嗣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承擔該費用12萬元,被告以各種理由,未予支付?,F(xiàn)原告起訴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12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陳述的事實屬實,我公司同意承擔應支付的費用。但原告未向我公司提供醫(yī)療費發(fā)票,我公司無法計算應支付原告多少錢。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原告將其所有的渝BXXX53號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23日。
2012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胡仕勇駕駛渝BXXX53號車與廖維春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廖維春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廖維春承擔主要責任。廖維春受傷住院治療期間,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搶救費40萬元。廖維春傷情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并訴至本院,請求原告和被告賠償其自行墊付的醫(y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等損失,2013年11月19日,(2013)綦法民初字第054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廖維春11萬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100萬元內賠償廖維春27787.55元。后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廖維春和原告追償其墊付的搶救費40萬元。2014年4月,(2014年)綦法民初字第006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重慶市萬代運輸有限公司給付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2萬元,廖維春支付28萬元。原告已依據判決支付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2萬元,現(xiàn)原告起訴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12萬元。
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以12萬元的80%主張即9.6萬元,被告同意支付9.6萬元。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2013)綦法民初字第05472號民事判決書、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0601號民事判決書、農業(yè)銀行進賬單、情況說明、庭審筆錄等證據,并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屬實,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原告將其所有的渝BXXX53向被告投保,雙方簽訂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的保險合同,原告支付保險費,該保險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護。渝BXXX53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應履行保險理賠義務。原告依據本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0601號民事判決書,支付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12萬元,現(xiàn)根據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要求被告承擔9.6萬元,原告同意支付9.6萬元,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萬代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9.6萬元。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00元,原告重慶市萬代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50元(此款原告已預繳,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1100元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朱 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張澤穎